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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外汇局有关负责人12日介绍,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经常会发生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工资、福利津贴、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及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去年7月起,我国率先在北京、上海、深圳进行试点,允许跨国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将这两类特殊非贸易费用凭有关凭证,直接从外汇账户对外支付或者到银行用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今年8月1日起这项政策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凡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如需办理这两类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应持书面申请和其境外关联公司名单等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申请。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后,跨国公司及其境内关联公司可持核准文件及相关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