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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让券商吃过不少苦头的“三方监管”融资业务最近出现了新变化。记者了解到,原来的“三方监管”变成了“四方监管”,银行被拉了进来,与券商一同扮演起了监管者的角色。业内人士指出,“四方监管”将客户保证金当作了质押物,属于明显的无效监管,涉及的券商与银行最终都将难以回避法律风险。
据记者了解,所谓的“四方监管”是相对于原来的“三方监管”而言的。“三方监管”指的是:A方有一定筹码,B方愿意为A方提供一定比例资金,此时证券公司作为第三方以监管者身份出现。按照协议规定,资金委托方(B方)将资金、资金受托方(A方)将股票同时存入该券商专门开立的账户中进行操作,而当亏损超过一定比例时证券公司有权强行平仓。当客户的损失接近止损线时,券商可以以监管者身份合理地抛售庄家质押的筹码,以保全客户资金安全。而“四方监管”是将券商的保证金开户银行拉了进来,授权银行负责监控营业部的客户保证金。当券商强行平仓后依然造成资金委托方亏损的时候,银行可以挪用客户保证金来保全资金委托方的资金安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四方监管”已经在暗中操作。前一阶段,某些股票出现连续大幅下跌,使得客户的损失远远超过止损线。当券商采取了抛售庄家质押筹码的措施,但仍无法保证资金委托方资金安全的时候,该券商保证金开户银行出手将营业部部分客户保证金冻结,划给了资金委托方。
业内人士分析,由于行情持续下跌,不断有庄股爆仓,券商的信誉严重受损,资金委托方对券商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三方监管”形同虚设。因此,资金委托方在签订融资协议时,需要寻找一个更加有效可行的安全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控制着客户保证金的银行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监管者的角色。但是,业内人士进一步指出,如果说,“三方监管”协议是将股票当作质押物,那么在“四方监管”协议中,质押物除了股票之外,还增加了客户保证金。
对此,一些业内人士表示了质疑。他们认为,虽然银行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获得过券商的协议授权,但监管部门严令禁止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何况券商仅仅是代为客户保管保证金,因此客户保证金不应该被用来偿还融资业务中某一方的亏损。同样,对于银行来说,即便是事先在“四方监管”协议中获得了券商的授权或同意,也无权将客户保证金的一部分冻结并划拨给资金委托方。从这个意义上说,“四方监管”中的券商和银行最终都将难以回避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