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定的方法、新设立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的核定、过渡期外债登记和结汇问题、担保问题等有关外汇管理的具体操作作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将于6月26日实施。
《通知》规定,境内外资银行不得为境内企业的人民币借款提供外汇担保,以防止担保人通过外汇担保履约方式变相结汇。境内其他含有境外资本的金融机构的对外负债,国家外债主管部门将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行业管理的特殊需要,另行制定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