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4月2日正式对外宣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将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按照新政策,参加企业年金缴费的职工,退休后除可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外,还能享受一笔由本人和企业共同缴纳累积的“养老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