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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前在深召开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座谈会”透露,旨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已经由中国证监会草拟完成,正在广泛征求意见。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在会上表示,当前应当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使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从制度上形成一定的突破。
据了解,《指导意见》中明确,上市公司关系到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一些重大事项如再融资等,除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社会公众股股份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为了方便和鼓励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并允许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范福春在会上表示,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监管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由于中国资本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由于受体制机制、法律环境、诚信意识等方方面面的制约,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方法。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耀先认为,在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博弈中,流通股股东属于弱势群体,其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但是,解决问题并不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有一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以切实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杨华介绍《指导意见》时提出,拟出台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和证监会领导指导精神的具体行动。现代公司制度的议事规则,使得非流通股股东在表决权方面拥有绝对优势,经常通过所谓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作出实际上不利于流通股股东的决议。因此,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显得迫切而必要。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的基本思想是通过公司治理层面,有效解决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采用“一次股东大会,一次表决,两次统计”的机制。杨华表示,证监会已在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中采取了流通股股东表决的做法。当前应该将此做法进一步完善,以更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起草的《指导意见》,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事项的范围、程序及监督机制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参加座谈会的政府、司法、监管部门、学术界、证券基金公司等代表在座谈中,就引入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取得了共识,认为该机制将有利于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提高市场的诚信度。与会法律专家还认为,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机制与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冲突,与《公司法》所倡导的股东平等原则是相一致的。同时,该制度与国际惯例,如欧盟的相关制度是接轨的。在相关制度方面,已经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在当前推出这一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来自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代表也认为,推出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反映了市场的热切呼声,是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中“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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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也应有监督权
美国证交会拟推动股东参与公司管理
自从上月迪斯尼股东炒了老板的“鱿鱼”之后,美国一些公司股东要求变革的呼声日益强烈,就连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交会)也变得积极起来。美国证交会计划在今年5月推出新的政策,以使股东更充分地行使对公司事务的监督权,减少公司管理层的违规行为。
股东“逼宫”大戏频现
3月初,美国娱乐业巨头迪斯尼公司上演了一出股东“逼宫”的大戏,身兼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迈克尔·艾斯纳被剥夺了董事长一职。3月下旬,万年能金融公司董事会被迫接受4家机构投资者联合提出的董事人选;迫于股东压力,微波-世界通信公司最近出台了一项新规定:公司董事会在任命新董事时必须向持股数量超过15%的大股东征询意见。
对于来势汹涌的股东压力,美国证交会也改变了过去不大关心股东利益的立场,计划在今年5月推出新的规则,其核心内容是允许拥有5%普通股的公司股东直接推选董事人选。
过去一个时期,美国公司丑闻不断,投资者对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许多投资者认为,在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其切身利益难以获得保障。对来自投资者的不满,美公司有自己的解释,他们认为,扩大股东在董事会选举中的影响力,将使公司董事会更难在重大问题上取得一致。此外,这种作法最终受益者只能是少数大机构投资者,对扩大中小投资者权利起不了什么实质性的作用。
开始为小股东利益说话
上世纪40年代,美国证交会也曾反对股东直接选举公司董事或者直接干预公司管理。当时,他们认为多数上市公司都有自己的董事提名委员会,因此股东直接提名董事人选完全没有必要。
不过,到了上世纪90年代,美国证交会开始热心于维护股东权益,这与美国在这方面的法律环境日益改善不无关系。2002年以来,美国通过了多项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增加独立董事的数量,以严格约束公司管理层。但是,美国证交会主席威廉·唐纳森认为,上述法律在维护股东权益上做得还很不够。他主张,股东应当在某些情况下起决定性作用,譬如,当董事会提名候选人未获得35%的股东支持率或者当股东代表提名的董事会候选人获得了50%以上支持率时,股东的意见均应当起决定作用。
然而,对美国股东掀起的“民主”浪潮以及美国证交会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美国许多公司很不以为然。前不久,美国商会就曾指责证交会的某些做法太过分,表示愿意就此与证交会对簿公堂。由公司首席执行官组成的美国企业圆桌会议也对证交会的建议持反对态度,认为证交会的建议将扩大共同基金、保险公司或退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对公司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