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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去年上海出现个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以来,今年又在济南、南京等诸多城市出现大肆提前还贷的现象。仅1月份济南某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提前还款就达450万元,占去年全年发放贷款的10%。南京某国有银行住房信贷中心负责人称,春节高峰时,提前还贷金额一个月高达近2000万元,是放贷量的近4成,现在是天天有人过来提前还贷。据调查,其他城市近期也出现类似个人消费贷款积极还贷的问题。
提前还贷的主要原因是人们的收入好于预期,特别是春节前后单位集中发放奖金和各项福利、投资分红等,增强了借贷人提前还贷的能力;同时,还由于股市的转暖和行情的上涨,使一部分被套股民解困,能够把投资资金转为消费信贷资金。在提前还款中,也存在“第三者插足”的问题。所谓“第三者”,就是亲戚、朋友、同事将自己的存款以低于银行的借贷利率、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转借给借款人,以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由于这些私下借款对双方都有利,而且还款方式比银行更灵活,造成一部分人借私钱,还银行贷款的现象。
对于大量出现的提前还贷问题,银行方面认为,提前还贷导致银行收息期间缩短,预期利息减少,成本无法补偿,还打乱了资金使用还配计划,银行对这部分资金重新安排又会产生新的成本等。当前一些银行处于资金宽松状态,一旦提前还贷的人增多,就会出现资金闲置,而存贷款间的利率差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对此,银行业内人士提出对提前还贷人要收违约金。其理由:一是根据我国《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按原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二是客户提前还款时,银行无法利用计算机处理,提前偿还贷款缩短了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期间,使借款合同在剩余的时间里不再履行,属于部分解除合同的行为。所以,除非贷款人事先有违约行为发生,提前还贷毫无疑问是违约行为。三是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在国际金融业是一种惯例。据了解,在香港办理按揭贷款,如果一年之内提前还贷,将收取全部利息的40%作为违约金,两年之内收取30%,三年之内收取20%作为违约金。美国银行通常的做法是,当信贷资金充裕时,提前还贷要收违约金;当银行的信贷资金紧缺时,提前还贷就不收违约金。因此,一些银行业人士建议,在贷款利息上升的时候提前还款可以不收违约金;在贷款利率下降的时候提前还款可以适当收取违约金。但无论如何,这些都应在贷款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而借款人的理由也显得相当“充分”:借款时很难把握收入预期,为了不发生还款困难,往往把还贷的时间故意拉长,可是由于工资、奖金、分红等收入比预期高,这些钱存在银行里是低息,而付的却是高息,当然有了钱就想提前还贷款了。另外,提前还款对商业银行也存在有利的一面。借款人提前还贷,实际上是按中长期贷款利率偿付了短期贷款,由此提高了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和资产的流动性。
提前还贷违约与否,在法律上判断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上海外贸学院邓旭日前表示,银行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208条,剥夺了借款人的选择权。借款人提前还款是正当权利,不属于违约行为。对《合同法》第208条的理解,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匡持相同看法。他认为,《合同法》第208条在法律上给予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选择权。
专家认为,借款人实际享有两项权利,一是获得贷款,二是提前还贷。提前还款是受法律保护的选择权,而银行提供的含违约条款的合同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合同法》总则中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法律适用的原则是,在总则和分则都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分则。换句话说,执行《合同法》首先要遵从第208条规定,而该条明确“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其实,提前还贷不是大部分客户的愿望,而且也并非唯一的选择。有关银行专家认为:市民在选择贷款期限时一定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资金运作和后续资金来源,否则提前还贷多支付不少利息,吃亏的只能是客户自己。
对于提前还贷的是与非,目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需要更加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而不能用片面的理解来约束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