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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一家报纸以《证券“名嘴”向往突破四不准》为题,报道了全国分析师委员会年会上,20余名委员建议修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情况。文中称,“股市‘名嘴’们最心向往之的,莫过于取消‘不得代理买卖、不得自营、不得承诺保底’等严苛的条条框框。”
文章引述业内人士的话,称在“不准自营、不准委托理财、不准承诺投资收益、不准与投资人分享投资收益或损失、不准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五条禁令中,除了最后一条应当继续严禁之外,其余四条都值得商榷,尤其是“不准自营”的规定,显然很不合理。
这个观点无疑是错误的。
有记忆的投资者应当记得五条禁令的发布背景:一代“名嘴”赵笑云“庄托”行为曝光,“名嘴”成“黑嘴”;另一“名嘴”唐能通遭证监会稽查局立案调查,人间蒸发。这两个所谓“名家”违规的手段正是“五不准”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有关资料,这些股市“名嘴”的赚钱技巧就是,利用自己的影响力诱导投资者大量投向自己早已买入甚至“坐庄”的股票,导致股票价格突然升高,自己乘机卖出获利。
其资金的来源正是自营、委托理财。特别是对委托人许以高息诱饵,更是这批“庄托”的拿手好戏。而最终的结果,除了套住外围的普通投资者外,委托他们理财的客户也往往本息无归,堪称是“解放我一个,套牢全中国”。
归结起来,“黑嘴”赖以成功的法宝,就是其既“提供咨询”又“投资理财”的双重身份,用咨询业务“服务”投资业务,用理财资金来“喂”自己的自营投资,让别人的钱为自己的股票“抬轿”。可以说,投资与咨询业务不分家是“关键”。
而有关法规规定的“五不准”正是切断两个业务的联系,树立“防火墙”的法律保障。任何时候,任何机构、个人都不应该同时从事这两个利益冲突的业务。对外提供咨询建议就不能同时做投资,不仅不能做,点滴都不能沾,这是铁律。
这一点在成熟资本市场也是如此,华尔街的顶尖大行就因为其研究为投行业务发展提供投资建议,而遭致法律诉讼,并被处以巨额罚款。因此,所谓的“四不准,五不准”根本不是什么“严苛的条条框框”,而是国际通行的规定、原则,是保障市场“三公”的具体措施,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这当然不是说,业内的大多数咨询机构都是准备“违规”的积极分子,也不是说投资咨询业现在的行业困境就理所应当。但是应该意识到,伴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机构化的步伐,市场内各个中介行业的境况发生变化是完全正常的。如何在法规允许的合理条件下,求生存、谋发展才是业内机构所应该思考和努力的。
而一遇经营困境,就向上要政策,要求放松“管制”,把行业发展同监管对立起来,这种过时的老思维,是不会有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