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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体系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的机构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4条则明确规定“开放式基金由管理人设立”。
2、我国对基金发起人资格的要求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每个基金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3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记录,但是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2)每个基金发起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须有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各种组织机构,有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管理制度。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4)有明确可行的基金发起计划。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开放式基金,除应当遵守上述第(3)(4)(5)项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明确、合法、合理的投资方向;
②有明确的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基金发起人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发起人之间订立协议
(2)起草基金契约
(3)撰写招募说明书
(4)取得订立的托管协议
(5)准备财务报告和取得法律意见书
(6)拟订基金募集方案
(7)提出设立基金申请
4、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单位;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权利。
5、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
(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单位;
(3)遵守基金契约;
(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6)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人是指持有基金单位或基金股份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持有人。他们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基金的一切投资活动都是为了增加投资者的收益,一切风险管理都是围绕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考虑的。因此,投资人是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1、基金投资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单位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的决策权。对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人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基金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利。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人只能通过召开基金收益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对基金日常决策一般不能有直接影响。
(1)根据有关规定,我国基金投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资人大会;
(3)取得基金收益;
(4)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方面的资料;
(5)申购、赎回或转让基金单位;
(6)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人大会可以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①修改基金契约;
②提前终止基金;
③更换基金管理人;
④更换基金托管人。
2、基金投资人的义务
基金投资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这些义务包括: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资人利益的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概念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发起设立与经营管理的专业性机构。在我国,按照《基金办法》,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通常由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机构等发起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必须履行“诚信义务”。基金管理人的目标函数是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不得在处理业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为第三者谋利。
2、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和管理基金,由于基金的持有人通常是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为了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对基金管理人的资格作出严格规定,使基金管理人更好地负起管理基金的责任。
依照我国《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市场信誉较好、动作规范的机构;
(2)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
(3)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4)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
(5)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6)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
(2)及时、足额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4)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6)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②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③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④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四)基金托管人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基金资产被挪作他用,各国的证券投资信托法规都规定:基金都要由某一托管机构,即基金托管人来对基金管理机构的投资操作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如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规定,投资公司(即基金公司)应将基金的证券、资产及现金存放于托管公司,托管公司应为基金设立独立账户,分别管理,定期检查。
1、基金托管人的概念
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实力的商业银行或信托投资公司担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托管协议,在托管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并收取一定的报酬。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运行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2、基金托管人的资格
基金托管人的作用决定了它对所托管的基金承担着重要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因此,有必要对托管人的资格作出明确规定。概括地说,基金托管人应该是完全独立于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实收资本达到相当规模、具有行业信誉的金融机构。《基金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主要条件如下:
(1)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2)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3)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4)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5)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3、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依照《基金办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有:
(1)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
(5)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
(6)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7)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基金托管人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②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③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④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⑤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组成基金持有人大会,是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基金持有人大会相当于基金股东大会,因此与基金持有人大会有关的条款可参照《公司法》等在基金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则应在基金契约中加以订明。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3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出席时,基金持有人大会方可召开。出席人数未达规定人数时,召集人应当将会议推迟至少15个工作日后重新召集并再次进行公告。当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15%以上时,即可重新召开。
根据《基金办法》,在基金契约中应对基金持有人大会作出必要的规定,主要有如下条款:
1、召开事由
依据《基金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
(2)提前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延长基金期限;
(6)变更基金类型;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有以下几种召集方式:
(1)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本基金主要发起人召集。
3、召集要求
通知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公告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表决的内容和方式、议事程序等事项。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基金权利登记日;
(4)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5)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等。
4、出席方式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
(2)书面开会:如采取书面开会的方式,召集人应说明是否须事先报请中国证监会同意。
5、议事内客与程序
(1)议事内容: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例如:修改基金契约、提前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议事程序: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在书面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告。
6、表决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等。主要有: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更换基金管理或托管人应由持有半数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通过;
(3)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所有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7、公告
订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二、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一)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而基金管理人则是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并为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所以,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实质上是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后者是基金资产的经营者。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后者则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经营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何职务。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处理有关证券、现金收付的具体事务交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自己就可以专心从事资产的运用和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持有人负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契约或基金公司章程中预先界定清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应当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基金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用的高效。但是,这种机制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是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分开,不具有任何关联的不同机构或公司担任,两者在财务上、人事上、法律地位上应该完全独立。
(三)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对持有人而言,把基金资产委托专门的机构管理,可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对基金托管人而言,必须对基金持有人负责,监管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使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基金持有人勤勉尽职,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报酬。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关系,主要由投资基金资本、投资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投资基金收益及其分配等内容构成。其中:
投资基金资本,简称基金资本,是指基金组织通过发行投资基金证券所募集的资本金,其金额一般与基金证券面值总额相符。基金资本的所有权归基金持有人,基金资本数量等于基金的全部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证券总额及权益总量。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资本是指基金公司在工商注册登记的资本数量,在基金证券按面值发行的条件下.基金资产的数量等于基金证券的面值总额,因而等于基金资本;在基金证券按高于面值(包括发行手续费)发行的条件下,基金资产的数量可能大于基金证券的面值总额,因而基金资产可能大于基金资本。在信托关系中,基金组织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的资金数量,可能高于基金资本,但不能低于基金资本。
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简称基金资产,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本过程中所形成的基金资产总量。从资金来源方面看,它包括基金资本、借款及其他负债、公积金等净资产、未分配利润等;从资金运用方面看,它包括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存货(如库存证券)等。显然,基金资产通常大干基金资本。
由于基金资本通过信托关系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资产的形成和变化均处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运作中。在资产运作中,基金管理人一方面应将基金资产单立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己的资产账户分开。若一个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运作两只或两只以上基金,则应将各只基金的资产分立账户。此外,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产估值,并将估值结果、基金账目等各项财务数据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核对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信托契约》所获得的管理运作基金的报酬。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应取得相应的报酬。这些报酬,一般采取固定比例费用的方式,在《基金信托契约》中予以规定,并列入基金财务成本。这些报酬之所以不从基金盈利中提取,除税收等原因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担心基金管理人为了获得较高的报酬,将基金资产投入高风险证券,从而,影响甚至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但仅付给规定报酬,基金管理人可能缺乏提高基金投资收益的积极性,使可能得到的收益未能充分得到,为此,在欧美国家中,相当多基金管理人的报酬由固定比例报酬和浮动比例报酬(按比例从基金盈利中分取)两部分构成。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是指基金托管机构根据《基金托管契约》所获得的保管基金资产的报酬。它的情形与管理费相似,原先也是采取固定比例报酬的方式,为了调动托管人的积极性,如今在欧美国家中也大多采取固定比例报酬与浮动比例报酬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投资收益,是指基金资产运作中的各种收入减去各项成本后的剩余部分,即净收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收入,不仅包括基金资金的投资收入,而且包括基金资产的增值收入;基金运作中的成本包括投资成本、财务成本(其中包括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和托管人的固定保管费)、税收等。从理论上说,基金投资收益应全部归基金持有人所有。但如上所述,为了调动管理人和保管人的积极性,需提取一定的收益比例支付给这些运作机构,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还需要提取一定数量的公积金,所以,实际上可用于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数量,少于税后利润总额。但在基金资产增值较快的时候,基金持有人得到的收益数量,可能多于税后利润总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场关系
对任何一只证券投资基金来说,它的市场关系主要由基金证券的发行、基金证券的交易和变现(申购和赎回)、基金资金的投资等构成。其中:
基金证券发行,是指基金组织以发行人的身份采取公募或私募的方式,通过发行基金证券来募集基金资金的过程。在公募条件下,基金证券的发行通常选择证券商予以承销。所以,在有些场合,人们将证券商列为投资基金组织体系中的一个机构。基金证券的承销,与股票、债券的承销没有多少差别,所以不作赘述。基金证券,一般采取面值发行,但在发行中,考虑到发行中的各种费用(如承销费、信息披露费等),有时增收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采取先发行基金证券后形成基金组织的方式,所以,基金证券的发行人通常由基金组织的发起人承担。在基金证券发行前,应公布《基金章程》、《基金信托契约》、《基金托管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文件,以便投资者选择。当基金证券的发行数量达到或超过法定比例(有的国家规定为50%,有的国家规定为70%),基金组织的形成就具备了法定资格(即基金公司可以设立或基金契约可以生效),否则,基金组织不能形成。
基金证券的交易,是指基金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买卖。基金证券能否进入交易市场,直接影响着基金持有人的投资变现能力和收益能力,从而影响着基金证券的发行。但进入交易市场并不是所有证券投资基金设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只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有重要意义。对开放式基金来说,基金持有人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定期公布的权益类资产的价值变动,在柜台上办理基金证券的兑付手续,满足变现的要求,所以,开放式基金证券无须进入证券交易市场。在发达国家,开放式基金的数量大大多于封闭式基金,这决定了大部分投资基金是不进入交易市场的。
基金资金的投资,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资金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在各发达国家中,投资基金的绝大多数属证券类投资基金,其投资方向主要是证券市场(包括各种衍生产品市场),为此,基金资金的投资运作受到证券市场走势的较大影响。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所以,基金管理人应拥有足够数量的证券市场专业人员,能够及时地跟踪、分析和预测证券市场走势,进行证券组合投资,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可以说,基金管理人存在的意义、投资者对它的信任以及它的发展都取决于专业人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甚至可以说,在基金资金的投资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专业人员队伍的质量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