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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1个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金资产净值的10%;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个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暂行办法》规定禁止基金从事下列行为: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
基金管理人从事资金拆借业务;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国有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炒作基金;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