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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币流动的监测,规范外币旅行支票的管理,方便对外交往,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机构、驻华机构申购外币旅行支票不得以外币现钞或人民币现钞购买,代售的支票不得用于贸易项下或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规定,外币旅行支票的代售对象是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及境内的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银行代售的外币旅行支票原则上应限于境外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留学等非贸易项下的对外支付,不得用于贸易项下或资本项下的对外支付。
《通知》规范了客户购买外币旅行支票需出示的证明材料,并要求银行对证明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此外,还对银行代售外币旅行支票有关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反洗钱等作出了要求。
《通知》所称“外币旅行支票”是指境内商业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