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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日开始,北京的房屋买卖形式将发生根本变化,12月1日以后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初始预售的住宅项目,将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昨天,记者从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了解到,《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出台。细则规定,不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北京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将不得进行预售登记。也就是说,从下周开始,新住宅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按套内面积售房,否则就是不合法项目。
在实施细则中首次提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公寓及其他高档住宅等居住类房屋的预售,都应当以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结算房价款。但是,独立的别墅和整栋楼房预售,计价方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新实施细则还规定,2003年12月1日之前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还没有公示面积测绘报告书和分摊情况的,从12月1日起应当予以公示,内容应当与预售的商品房预测和分摊情况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