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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市场关注的东方电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有进展,11月25日,由山东铭丰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青岛投资者陈鸿君诉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原告陈鸿君在2000年1月至2001年9月间先后买卖和持有东方电子股票1220股,因受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行为的欺骗造成损失7157.33元。根据诉讼请求,原告要求判令东方电子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0元,要求判令被告隋元柏、高峰、方跃及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东方电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进展可谓一波三折,自今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生效后,尽管已有数千名投资者对东方电子进行了起诉,但由于东方电子提出管辖权异议,使案件开庭日期一拖再拖,曾安排在9月23日开庭的曹小妹等七人诉讼案也因原告在证据交换过程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而推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