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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工商时报:备受各方关注的曾承担宇通客车审计业务的河南华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原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一案20日终于有了“说法”: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原告河南华为败诉,维持中国证监会对河南华为作出的30万元处罚决定。不完全统计显示,这也是到目前为止第十起状告证监会的案件。
原告这次没有出席宣判现场。中国证监会代理律师认为,保证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中介责任和企业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二者不能相互替代。
据了解,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负责对上市公司宇通客车公司的1999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此后有关部门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巡查时,发现郑州宇通客车1999年的财务报表存在多处虚假内容,但是河南华为注册会计师在当时的审计中并没有发现宇通公司虚减资产、负债各1.35亿元的会计记录。
2002年10月,证监会以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及签字会计师在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为由作出没收非法所得30万元、对签字会计师处以警告的处罚决定。
该决定作出后,河南华为公司向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证监会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然而,河南华为公司不服,认为“虚假报表是券商、企业和银行串通作弊,而且是‘反向作弊’,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发现”,遂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今年8月北京一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有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如果严格按规定进行审计,应完全能够发现年报中虚减资产和负债的内容。而证监会对本案原告作出的处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有业内人士指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加大,状告证监会的案例在不断增多,证监会成为被告似乎已是“家常便饭”,但此次会计师状告证监会在国内还是首例。
另一方面,他表示,一段时期以来上市公司造假丑闻接连曝光,注册会计师行业公信力也在不断下降。但随着职业素质和审计职业道德的不断提高,目前这种势头将有望得到扭转,但是还应努力严格恪守“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守准则,不做假帐”等执业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董砚龙)
新闻背景: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状告证监会事件来龙去脉
2003年8月4日,原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现变更为河南华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更名前华为曾承担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业务,即本案原告)将中国证监会告上北京一中院,要求撤销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河南华为“喊冤”的理由,是对中国证监会的“审计业务未能勤勉尽责,处以30万元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在证券市场上会计师状告证监会的案例,实属罕见。
事件的来龙去脉
据中国证监会一位负责人认定,2002年,河南华为会计咨询有限公司(原河南华为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会计师董超、赛宝国在对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年报审计时,违反股票条例的相关规定,出具了存在虚假事项的审计报告。
1999年财务报表存在多处虚假内容:通过编造虚假记账凭证,将宇通客车的“银行存款”虚减1883万余元,同时“其他应收款”相应虚增1883万余元;通过编制虚假银行对账单及科目汇总表,修改部分明细账,“银行存款”虚减4500万元,“应付账款”虚减7000万元(报表中列入“预付账款”),“长期借款”减2500万元,共计虚减资产、负债1.35亿元。
2002年,证监会对河南华为开出罚单,认为其承办审计业务时“未勤勉尽责”,处以没收30万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河南华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03年3月,证监会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河南华为依然不服,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河南华为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起诉状中,河南华为称,承办宇通客车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董超、赛宝国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纠正了被审计单位的诸多错误和不实会计记录,认定“未勤勉尽责”的依据不足。在审计中,董和赛作了3000多万元的调整,尽到了自己的职责,不存在明显疏漏。
有意思的是,河南华为认为,“导致报告部分内容失实的原因完全在于企业”,理由是“券商、企业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且是‘反向作弊’,不易发现。”河南华为质问:“注册会计师对发现重大舞弊的保证是有限的,而非绝对保证,不能因为企业舞弊、报告出了一定问题就必然殃及到会计师事务所。”
此外,河南华为认为,认定此次审计业务收入30万元均为“非法所得”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该公司已经更名,并且业务范围已经发生变化,让现在的公司承担责任,处罚的对象也不尽合理,同时处罚也畸重。“我们认为原告没有道理,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担任证监会辩护律师的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杨光说。但是,对于进一步的情况,杨光拒绝透露。
记者注意到,在答辩状中,证监会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理由有二:一,河南华为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内容事实清楚;二,河南华为出具文件存在虚假是因其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造成的。证监会认为,虽然河南华为对宇通客车向其提供虚假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函证、各科目明细账、总账等原始资料事先并不知情,但是在审计过程中,对宇通客车诸多存在明显疑点的问题,均未予以合理关注,未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实施适当的审计程序,导致最终出具含有虚假内容的文件,“未勤勉尽责与含有虚假内容的文件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证据确凿充分”,因此,河南华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证监会还称,其对河南华为的行政处罚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相关条款作出,适用法律正确,决定程序合法,处罚主体正确,并无不当。
庭审双方激辩
从上述背景不难看出,两方当事人各有看法。河南华为认为自己是符合规范,而证监会认为河南华为明显失察,双方在庭审中展开激辩。
8月4日,华为公司还当庭指出,对宇通客车的1999年年报审计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常规审计,审计行为符合行业规范要求,遵循了公认的审计标准,并做了高达3000多万元的调整,尽到了自己的职责。在本案当中,由于券商、企业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财政部检查组也是花费了好几个月才发现这些问题的,华为公司在20天左右的审计周期内是不可能完全发现作弊的。华为公司因此认为证监会的处罚依据错误、罚额过大。
证监会认为,尽管注册会计师对宇通客车提供虚假材料事先不知道,但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宇通客车提供的银行进账单是在原有进账单基础上修补粘贴的复印件”等诸多存在明显疑点的问题都没有合理关注,没能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行使职责,导致最终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审计报告。
证监会的代理人观韬律师事务所的杨光律师指出,根据有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规定出具的文件具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撤销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因此,证监会做出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也不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杨光律师还指出,华为公司关于审计周期过短难以发现问题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财政部是在2000年8月到10月间对全国159家企业包括7家上市公司的检查中发现宇通客车相关问题的,实际每家公司的平均检查周期也不过是13天左右。
涉案焦点
对于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8月5日记者采访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部相关人士。这位人士认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该对审计报告负责。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完全按照独立审计准则来做,仍然没有发现问题并受到质疑后,应该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疏漏。
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金融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郭锋指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完全按照规定操作,公司是很难造假的。他认为,注册会计师只要出现虚假审计,不论是疏忽还是故意,都要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证监会因此对其处罚也是合理的。
普华永道资深审计顾问Dick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首先应该强调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不同,审计责任是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对报表表示的意见;会计责任是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和完整。会计师如果执行了恰当的审计程序可以免责,因为会计责任是企业担负的。法律对会计师的审计有约束,像“独立审计准则”。也就是说企业承担会计责任,中介承担审计责任。那么只要企业提供了完整的信息才算,出了问题就可以免除会计责任,如果企业提供的是虚假的,但是会计师通过规定的审慎的审计程序可以发现的,他可以出具保留或拒绝表示意见,如果会计师发现问题,而不拒绝就必须承担审计责任。
证监会有无权力处罚?
普华永道Dick先生认为有,因为会计所审计的对象是上市公司,如果不上市,可能不能管。尽管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上市公司关联的中介公司。股市虚假信息受害的是投资者,证监会的责任就是保证证券市场透明,公正,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影响。
毕博管理咨询公司的Robin先生接受采访时认为,审计责任不是要保证公司所有的会计记录和报表结果都是完全准确的,是合理保证,这里有一个“重要性”的概念。“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重要性的确定有很多种方法,不同的企业,不同的财务报表重要性都是不一样的,但你从定义可以看出,财务报表的错报或漏报起码不应该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和决策,也就是说从使用者的角度有一个基本的底线,比如对于一个总资产是1亿元,年收入2000万元的企业来说,错报1000元可能并不影响使用者的决策,但如果错报了1000万元,那就不能被接受了。我查了一下相关资料,宇通客车1999年的年报虚减资产1.35亿元,这肯定是一项重大错报。
华为是否是中国的“安达信”
普华永道Dick先生认为,按照会计师遵循专业准则的不同态度,可以将他的责任定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华为可能强调公司和银行联手做假,使得审计发现问题即使通过比较严格的遵循程序也难以发现,所以他只是普通过失,或者没有过失。而证监会认为,华为没有起码的职业审慎,所以应当负过失,而且是重大过失。证监会有没有道理呢?应该有道理,但是我不知道这件事情的细节,所以也不能推测到底华为有没有真正审慎地审计。但是,华为与安达信不同,安达信是和公司联合做假,就是知道公司错但不说;而华为可能是笨,查不出错误。换别人,专业知识更好,更仔细,就能发现蛛丝马迹。
不过,华为可能也很可怜。现在僧多粥少,会计师事务所赚钱很难,特别是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且受到的各种压力很大。也是说,会计师和企业的关系有些暧昧,一方面它可能会查出企业的问题,两一方面它又不得不保住企业客户。从规范意义上来说,事务所遇到这样的事,最好接都不要接,因为你要保持你的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