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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各家寿险公司为完成既定的年度保费收入目标而竞相开展一轮又一轮的突击竞赛之时,一场有关寿险经营与风险控制的国际研讨会日前在天津落下了帷幕。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会上指出,尽管今年上半年,中国寿险保费收入达1665.9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0.38%。但是寿险公司总体上仍然采取以盲目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非理性经营模式。这种盲从保费规模、淡化利润指标的经营模式使得它们陷入到一种恶性循环之中。
五大风险凸现
魏迎宁认为,寿险业的风险因素很多,但足以使寿险公司的经营陷于困境并导致破产的风险因素,主要是资产质量、资金运用收益、资金流动性、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等与资产相关的风险。
这些风险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在1995年《保险法》生效之前,由于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几乎没有什么限制,有的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中形成一些难以收回变现的不良资产。二是1996年以后,由于银行存款利率连续8次下调,资本市场收益近年来也大幅度降低,使一些寿险公司以前签发的高息保单产生了利差损。三是2000年以来一些寿险公司发售分红保单,在尚未盈利的情况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红利较多,有可能超过未来所能获得的盈利。四是2002年以来,寿险公司发售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寿险保单,保费大多数采用趸交,保险期间缩短,将来现金流有可能发生困难。五是由于近年来营销员和银行代理在销售分红、投资连结等新型产品时存在误导投保人的倾向,如不能有效纠正,会使寿险公司的信用受到较大损害,如果新保单减少、退保增多,也会使寿险公司的现金流发生困难。
业内人士指出,不良资产、利差损是以前形成的存量风险,从寿险公司目前的资金管理体制和寿险的产品结构看,己不可能再产生新的规模较大的不良资产和利差损。但是,目前分红保单的保费收入已占寿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在新单保费中,分红险已占75%左右,如果分红超过预期盈利的情况再不引起重视,不能有效控制,则会形成新的增量风险,而且由于以投资为主要目的、保险期间较短、趸交保费的分红保单在保费总量中所占比重很大,会给寿险公司的稳健经营构成严重威胁。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峰进一步补充说,保险公司在销售上的盲目竞争将有可能给寿险公司带来潜在的费差损风险,包括意外险、团体、银行保险等业务,保险公司均存在不计成本恶性竞争的问题。
三项措施防范
提及中国寿险业风险形成的原因,魏迎宁指出,国内一些寿险公司,总公司以追求市场份额为导向,分支机构以追求费用为导向,推销人员以追求佣金为导向的非理性经营模式激化了中国寿险业潜在的风险。
谈及如何防范和化解寿险业的经营风险时,魏迎宁认为,防范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是技术含量很高的工作,涉及外部环境、经营、监管等领域,涉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产品开发、精算、会计、销售、业务管理、资金运用等多个环节,目前应采取机制、技术、监管三个方面的措施。
机制措施是指通过深化保险公司的体制改革和调整市场结构,使寿险公司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以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具有自我约束能力、能够进行理性决策的市场主体。机制措施是消除寿险公司风险深层次原因的措施。机制措施可以使防范和化解风险成为寿险公司的内在自觉要求,而不仅是外部强制要求。
技术措施是指要建立科学地对寿险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监测的方法技术和标准。如果没有这样一套方法技术和标准,风险就不能被及时揭示,很可能被长期掩盖。不久以前,中国保监会重新修订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并已发布执行。此外,中国保监会已着手制定保险业监管会计准则,已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修订中国寿险业生命表的工作也已经启动。可以说,技术措施是防范寿险公司经营风险,使之科学化的基础性工作。
监管措施是指保险监管当局要采取的一些行政管理手段。一方面要把偿付能力监管逐步变为“硬指标”,变为监管的核心内容,通过分析各寿险公司的报表、现场检查等监测寿险公司的风险状况,把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与批设新的分支机构、审批新型产品的条款、费率等联系起来考虑,对于风险较大、偿付能力不足的寿险公司责成其采取措施化解、改善,另一方面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创造防范和化解风险的环境和条件,如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允许寿险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增加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等。
万峰提出,中国保险业应建立分类经营管理许可制度,也就是说将寿险业务按照性质分类,保监会在发放经营许可证时采用逐步批准的措施,以防止市场新入者为了扩大规模不计成本恶性竞争给行业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