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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的看点
仔细研读《基金法》,我们不难看出,该法共有十二章一百零三条,但与证券市场直接有关的条文或者说对证券市场有影响的条文主要集中在这么三个方面:
一是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与体现。《基金法》第九章共分六条,专门提及了基金持有人的权益以及如何维护权益。比如基金持有人有权建议召开持有人大会,有权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等。如果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是“防火墙”制度。众所周知的是,在前些年出现的“基金黑幕”以及基金的种种违规事件,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和基金经理之间没有“防火墙”有着一定关系,以至于基金们纷纷买入了一些股东持有的股票,从而酿成了基金的信用风险。所以,在《基金法》里明确规定不得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票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三是在基金出资人和托管人范围方面,《基金法》有了一些突破。比如说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大股东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必须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有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经营记录的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投资资讯公司可以参与发起基金管理公司。再比如说取消原有法规对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必须在80亿元以上的规定,除国有商业银行可以担当基金托管人外,其他被认可的银行也可以担当。这对股份制银行无疑是一个大大的利好,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乃至深发展均有机会享受到托管的不菲收益。
《基金法》与市场预期有差距
固然,《基金法》有着诸多突破,有着诸多看点,也对证券市场、基金业的发展有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不可避免的是,《基金法》在规范的过程中,必然会对证券市场中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一定影响。
一是私募基金的问题。当然,市场并没有期望私募基金能够得到法律的承认,但是在《基金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关于如何解决私募基金的问题,也没有对私募基金的前途予以大方向上的指引,从而对当前仍然活跃在证券市场上的私募基金有点打击,它们在负气之余,难免会做出一些伤害市场的事情。难怪市场有观点认为近期一些庄股的莫名跳水与此有着一定的联系。
二是一度被业内寄予厚望的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没有被写进《基金法》。虽然有业内人士解释,法无禁止就可以视做可行,但问题是,谁敢吃“螃蟹”呢?更何况,还有银行资金不得进入股票市场的法律条文呢!
另外,还有一点不可忽视的就是上文提到的“防火墙”。比如说南方基金旗下的基金开元、基金天元持有近3300万股的深圳机场,而目前深圳机场又成为南方基金的大股东,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天元与基金开元必然会退出深圳机场,而此类个股又非深圳机场一个。所以,不排除昨日大跌与《基金法》的“防火墙”的有关规定存在着一定关联。江苏天鼎秦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