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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消息,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行为,便利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外币兑换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消息称,《办法》所称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并限于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和外币旅行钞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
《办法》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银行应严格履行对其授权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职责。《办法》还对外币代兑机构的申办程序、经营行为、从业人员条件、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的违规行为所给予的处罚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将外币代兑机构纳入结售汇监管体系和银行监管体系,填补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的空白,有助于维护结售汇活动的正常秩序,进一步完善我国结售汇管理;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的业务流程,将方便个人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外币代兑机构业务的有序和健康发展。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办法出台央行有关负责人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全文如下:
问: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问,为什么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进行规范管理?
答: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日益提高,对外交往更趋频繁,境内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对便捷的外币兑换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长,而现有的银行兑换网点还远不能满足这种需求。目前国内已有相当数量的宾馆、酒店、商场、旅行社等涉外单位与银行签订协议,代理银行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但由于对代理外币兑换业务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游离于银行监管和外汇兑换监管体系之外,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保障国内外兑换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外币兑换业务的经营行为,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境外来华人员的兑换需求,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出台了本《办法》。
问:能否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
答:《办法》具体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规范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等。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协议。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并应当遵守授权银行制定的收兑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明确规定银行应严格履行对其授权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的管理职责。银行总行要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授权银行要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此外,银行要对外币代兑机构的铭牌、外汇牌价、外币兑换水单、头寸、统计申报以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格审查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持规定的材料向当地外汇局备案。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如果发生未按规定备案、违规制定外币兑换牌价等行为,外汇局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问:哪些境内机构可以成为外币代兑机构?
答: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机构,可以根据它们在各种涉外营业场所,如口岸、机场、码头和旅游点等的业务需求,向银行申请代理外币兑换业务;银行也可根据其在上述涉外营业场所的营业网点情况,授权境内机构代理外币兑换业务。同时,境内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固定的营业场所;不少于2名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汇率的设备或手段;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问:外币代兑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外币兑换业务?
答: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外币代兑机构只能为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办理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不能办理用人民币兑换外币的兑换业务,即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旅游、探亲等所需的外汇,仍须到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网点用人民币购买。
如果非居民个人要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问:《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分别是指什么?
答:《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及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问:如何处理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
答:《办法》出台后,拟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机构应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外币代兑业务资格并办理业务。对于在《办法》施行前所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备案手续。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不合格的外币代兑机构,将不再拥有外币兑换业务资格,不得继续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央行发布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附:全文)
据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消息,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行为,便利境内居民和非居民个人的外币兑换活动,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开、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5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第3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十月八日
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外币代兑机构经营外币兑换业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代兑机构,是指与具有外币兑换(或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协议,经银行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代兑机构)。
第三条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外币兑换业务的品种限于可自由兑换货币的现钞及旅行支票。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限于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个人用外币和外币旅行支票兑换人民币的单方面兑换业务。
非居民个人若将在外币代兑机构兑换所得的人民币兑回外币,需到为其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代兑机构的授权银行办理,兑回金额不得超过原兑换的外币金额。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之日起6个月内。
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兑回业务。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银行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银行总行需制定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授权银行需根据总行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制定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内容应当包括: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代兑业务的结算管理、外币兑换水单的领用、使用、作废、核对等管理、因兑换而产生的亏损的风险控制及责任分担、纠纷处理管理、办理兑换业务的币种管理、人民币和外币库存限额管理、代兑人员管理等。
第六条银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与代兑机构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处理原则.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书面协议应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在备案确认前,代兑机构不得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第七条授权银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总行制定的统一的系统内部委托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
(二)授权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申请书;
(三)代兑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管理规定;
(五)己签订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书面协议;
(六)外币代兑机构结汇水单和业务用章样本;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给予确认或不予确认复函,如不予确认,需在复函中说明不予确认原因。授权银行如获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不予确认的复函,自收到复函之日起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备案申请。
第八条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的业务场所,原则上须地处人流稠密的口岸、机场、车站、码头、旅游点、边境口岸地区、主要商业区、涉外宾馆酒店等。
第九条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境内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不少于2名经授权银行培训合格的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具备能够准确、及时接收授权银行外币兑换牌价的设备或相应设施;
(五)授权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代兑机构只能与同城的一家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不得与多家银行或异地的银行签订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代兑机构可以与签约银行协议约定设置多家外币兑换业务经营场所。
第十一条银行终止与代兑机构的授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协议,应在协议终止后10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外币代兑机构实行挂牌经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银行(授权银行名称)外币代兑机构”铭牌。铭牌样式由授权银行负责规范。
第十三条外币代兑机构应当按照授权银行制定的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并在其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外币兑换牌价。
第十四条外币代兑机构的外币兑换业务需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必须使用外币兑换水单,不得以其他单证代替外币兑换水单。外币兑换水单由授权银行负责提供并管理。
外币兑换水单需记载以下内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客户姓名、客户国籍、证件种类及号码、兑换日期、外币币种、外币和人民币金额、外汇牌价等。
外币代兑机构留存的外币兑换水单应当经客户签名和经办人员盖章确认。外币代兑机构使用外币兑换水单应当套写,一式不得少于三联,一联交客户留存,一联送授权银行留存,一联由外币代兑机构留存做账使用。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须保留外币兑换水单5年备查。
外币代兑机构在办理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兑换人民币业务时,应在外币兑换水单上加注“不得办理兑回业务”字样。
第十六条外币代兑机构应当遵守授权银行制定的收兑外币的保管、上缴、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
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外币库存限额,由其授权银行核定,原则上在每个营业日终了时不得超过等值1万美元。
第十七条授权银行负责对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外币代兑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鉴别外币现钞和外币旅行支票的能力;
(二)相应的外汇管理法规知识;
(三)授权银行内控制度要求具备的其他能力。
第十八条授权银行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银行结售汇有关统计报告制度,将与其授权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兑换业务内容合并报送,履行统计申报义务。
第十九条授权银行应当监督外币代兑机构按双方签订的业务协议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发现外币代兑机构未按规定使用外币兑换水单、违反外币兑换牌价管理规定及其他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一)未将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有关资料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外币代兑机构开办外币兑换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进行处罚。
(二)违反汇率管理规定制定外币兑换牌价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授权银行未按照规定监督外币代兑机构使用外币兑换水单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授权银行进行处罚。
(四)授权银行和外币代兑机构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币代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其授权银行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补办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