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重庆东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显示公司主营业务尚未恢复正常,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撤销股票特别处理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未批准重庆东源撤销股票特别处理的申请,并于2003年7月8日、7月21日及7月28日分别向重庆东源发出函件,要求公司立即向投资者披露公司股票不能撤销特别处理的重大事项,重庆东源却一再拖延,至今未刊登有关公告。
重庆东源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4.1的规定,重庆东源董事陈凯、袁进夫、屈波、陈建、曾朝夕、罗应增、贾培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2.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1、12.2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重庆东源及其董事陈凯、袁进夫、屈波、陈建、曾朝夕、罗应增、贾培基予以公开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