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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将不再允许在居民居住的房屋顶部设置户外广告。《北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规定(送审稿)》目前正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征询市民意见,《规定(送审稿)》要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的设置不得妨碍城市的生产或者人民生活。
《规定(送审稿)》要求,户外广告不得附着于各种桥梁;不得设置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及周围100米范围,以及长安街沿线复兴门至建国门之间道路红线以外100米范围。在三环路以内(含)的范围以及三环路以外的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及公路)沿线设置立柱式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15米;设置落地式广告媒体的,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规定(送审稿)》要求,除有固定行驶路线的公共电、汽车外,不得在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小公共汽车、出租车辆、班车等)以及非公共交通工具上设置户外广告。车头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不得设置广告。
牌匾标识应当设置在建筑物门楣或者檐口以下,一店一牌,不得设置在长安街及其延长线(首钢东门-通州东关大桥)、迎宾线、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等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以及国家党政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
有关部门认为,原有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无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已成为广告公司牟取财富的一种手段,造成国家空间资源的大量流失。同时,个别不法广告公司不惜冒屡建屡拆的风险,违规设置广告,同样也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改革现行的行政审批方式,建立公正合理的审批运行机制,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