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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联谊虚假陈述一案昨天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是出人意料的是,在核对资料的过程中,部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遭到被告方的质疑。
据原告代理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宣伟华昨天向记者透露,原被告双方昨天主要就三点问题展开辩论。首先,在核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时,被告提出了疑义。被告指出多数股东账户卡的复印件无法辨别真伪,因此要求出示原件或重新复印,但宣伟华表示,在新的司法解释当中并没有规定出示原件的要求。因此,不排除法庭将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供股东账户卡的可能。这一点,当事人已经作好相关准备。其次,双方对虚假揭露日的认定产生了严重的分歧。原告方认为大庆联谊的虚假揭露日应该在1999年4月21日,而被告则把接到证监会处罚通知的当日(2000年4月27日)作为虚假揭露日。宣伟华表示,一旦法院支持被告对于虚假揭露日的说法,那么,381位原告当中将有大多数丧失诉讼权。第三个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其股票承销商申银万国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消息人士透露,2003年9月,最高法院将对揭露日等问题重新制定新的司法解释。因此,宣伟华表示,哈中院对于大庆联谊案决不会早于2003年10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