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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的监管已经成了关乎国民经济安全运行的关键,银监会先于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问世的事实,已经透露出加强金融监管的紧迫性。但是银监会将监管谁?监管目标是什么?监管权限有多大?银监会又由谁来监督?这些问题在日前银监法(草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
银监法出台业界期待已久
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后,国务院设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决定银监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银监法草案的出台,社会各界给予了极大关注。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郭研认为,银监法的出台是期待已久的事情。银监法出台后,银行业的监管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持续性将进一步加强,银行业所面临的政策风险会因此降低,监管效率也会得到提高。
合规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
草案具体规定了银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目标和原则、监管职责和措施等内容。同时,还借鉴吸收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将以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单一合规监管,改变为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重点规定了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手段方面的内容;并对建立银行业突发风险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作了明确规定。
银监法第六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赵冬青认为,此规定可以保证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而且信息资源可以充分利用。在谈到银监会与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督权力交叉可能发生冲突的问题时,郭研表示,这确实可能是会在监管的实践中发生的问题,但从另一个方面看,这种安排也有可能因为竞争的存在而建立一种制衡机制,阻止监管机构的权力的滥用。
监管将强化手段加大力度
关于银监会的监管措施,银监法草案规定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时采取有关措施、对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对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并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银监会可以指令合并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被指令合并或者被撤销的,银监会有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提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禁止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银监会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银监会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银监会由谁监督尚待明确
审议中,有些委员提出,法律也应该明确规定由谁来监督银监会,银监会自己需承担什么责任。其中涉及一个再监督问题,法律也应该明确。
草案中没有明确银监会接受哪个部门的监督,郭研表示,谁监督监管者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关于监管问题的一个争论的焦点,通常在只有一个监管者的情况下,这一问题的解决首先需要明确监管的原则和目标,从而通过立法的形式避免监管者滥用权力。也有的国家采取多个监管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的办法,相互制衡。
另外,赵冬青认为银监法中不存在政府控制过多的问题。金融活动是国家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对一个国家产生重要影响,保留政府对金融业的控制是很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