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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9月10日发布了对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调整的公告。
以今年第44号公告形式发布的这份文件称,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持有者如在2003年底前未使用完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2003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商务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可以在2004年度扣减其相应配额。非国营贸易成品油、原油配额如在2003年底前未用完,可转至2004年,也可在2003年9月1日前交还原发证机构。
文件还写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配额持有者,并于2003年9月1日前将配额交还和结转申请情况汇总报商务部,商务部将在2003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或结转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交还的配额重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