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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内第一例软件企业状告最终用户的民事纠纷以原告北大方正胜诉而告终。
法院查明,北京某公司通过捆绑式销售购买了电子排版系统,其中的照排系统内部带有著作权属于北大方正和红楼研究所的RIP2.1软件,但没有注明软件的具体型号,属于盗版。后来该公司的下属单位宝蕾元公司使用了该系统对外提供照排服务。
因此,北大方正起诉宝蕾元公司侵害了自己的软件著作权,要求删除侵权软件,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宝蕾元公司认为被指控侵权的电脑软件是在购买电子出版系统时随机装配的,自己并不知道是盗版。而法院一审认定:宝蕾元公司使用软件赢利,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知道正在使用的软件是盗版,同时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理由需要知道,未尽到一定的审查义务,应该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8万元。原告不服并上诉。二审判决将赔偿额提高到了7万。
[新闻分析]“里程碑”式的判决
北大方正的胜诉让软件企业非常振奋,因为判决开创了一个有利于正版生产企业维护自身权利、打击盗版的积极先例。
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指出:对计算机软件载体的合法取得,并不意味着对软件著作权的合法取得。用户买了电脑,应该审查其中运行的电脑,避免获得盗版软件。如果用户明明知道合法购买的电脑里有盗版软件却依然使用,就构成了对软件权利人的侵权,要负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对于那些通过运行软件赢利的机构或个人,再用不知道软件是否盗版来为自己辩解是说不过去了。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郑胜利: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证明自己不知道,二是表明自己没有合理理由需要知道。
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伦羽:是一个里程碑式的判决,明确了最终用户的义务。
[专家访谈]仅有“填平”原则是不够的
在这起案件中,北大方正提出的诉讼赔偿要求是15万元,但一审只判了4.8万元,二审也只提高到7万元。专家对这个赔偿金额的解释说,目前各级法院在裁定软件盗版侵权赔偿额度时,普遍遵循的是“填平原则”而不是惩罚性原则。但“填平原则”是否有利于打击盗版,还值得商榷。
所谓“填平”原则就是只要求盗版者赔付正版商品的正常售价而不额外处以罚款。在北大方正状告宝蕾元侵权一案中,一审裁定的4万8是正版的优惠价,二审裁定的7万是市场价。被告在败诉之后只是付出了购买一套正版软件的金额。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秘书长郑胜利:实际只是补买了一个产品,没有受到惩罚。法院遵循“填平”原则来审理,符合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但只有填平原则而没有惩罚原则对打击盗版不利。目前法学界正在讨论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在审理盗版软件案件中引进惩罚原则,但除了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判决一到数倍罚款外,其他赔偿都不允许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