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国务院日前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其他行业经济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自1998年中国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城市和农村对住宅的需求巨大,每年都有十几亿平方米的住宅竣工,对拉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应当看到,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还不平衡,一些地区住房供求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房地产价格和投资增长过快;房地产市场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住房消费还需拓展;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不够规范,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调控有待完善。
调整供应结构
通知说,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通过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对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要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要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在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方面,通知特别强调,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划分标准。对高档、大户型商品住房,以及高档写字楼、商业性用户积压较多的地区,要控制此类项目的建设用地供应量,或暂停审批此类项目,也可以适当提高高档商品房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和预售条件。
在增加普通商品房供应方面,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发展,提高其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对普通商品住房建设,要调控土地供应,控制土地价格,清理并逐步减少建设和消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多渠道降低建设成本,努力使住房价格与大多数居民家庭的住房支付能力相适应。
健全市场体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
国务院日前发出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明确,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鼓励居民换购住房。各地可以适当降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原则上不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另外,各地还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通知中还明确,继续推进现有公房的出售。对能够保证居住安全的非成套住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向职工出售。对权属有争议的公有住房,由目前房屋管理单位出具书面具结保证后,向职工出售。对因手续不全等历史遗留问题影响公有住房出售和权属登记发证的,由各地制定政策,明确界限,妥善处理。
发展住房信贷
公积金贷款将简化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改进服务,方便职工贷款。
在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方面,通知还明确了要加强对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的监管,规范担保行为,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鼓励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对无担保能力和担保行为不规范的担保机构,将加快清理,限期整改。加快完善住房置业担保管理办法,研究建立全国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体系。
此外,通知还强调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监管。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项目,要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同时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审核管理,严禁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加强对预售款和信贷资金使用方向的监督管理,防止挪作他用。加快建立个人征信系统,完善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严厉打击各种骗贷骗资行为。妥善处理过去违规发放或取得贷款的项目,控制和化解房地产信贷风险,维护金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