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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股民王先生存入证券营业部的1万元现金无故被他人领走,但是令人称奇的是,该领款人在取钱时却使用了只有王先生才知晓的真实交易密码。围绕着到底是“营业部泄漏或窃取交易密码导致现金失窃”,还是“王先生自己泄漏密码或是委托他人提走了现金”的问题,双方产生了激烈的矛盾争执,并最终闹上法庭。
2001年7月,股民王先生在被告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某证券营业部开立账户,签订了证券代理协议书及在该营业部指定交易的协议书。在协议书中,双方明确规定在保证金账户中如取款,必须带好本人的“三证”,即身份证、交易卡、股票账户卡,并正确输入资金取款密码。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办理了开户手续,领取交易磁卡,并于当日存入自己账户2万元交易金。同年8月和去年1月16日,王先生先后两次在该营业部进行股票交易,账面剩余1万余元。去年1月16日,王先生在该营业部查询资金情况时,却发现已被取走了1万元,密码也于2001年9月24日、9月27日和10月11日被更改了3次,账面剩余金额仅有433.95元。去年2月5日,王先生申请冻结账户,并诉至法院。
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对笔迹进行鉴定后认为,取款单上签字与王先生签字非一人所写,王先生账户的三次密码更改均为客户更改。昨天,天津市二中院依法宣判,认定证券营业部没有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应对股民王先生存入账户的1万元现金被冒领走一事负有主要责任,应一次性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8千元;而股民王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营业部泄漏密码,也承担一定责任,其他损失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