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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证券共同诉讼案--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案,25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是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后,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类共同诉讼民事赔偿案。此前,我国审理此类案件均采用单独立案、单独审理的方式。业内人士认为,以共同诉讼的方式审理此案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的一大贡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投资者诉讼成本。据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截至8月8日,法院共受理此案共同诉讼24件,每件原告均在20人左右,共计494人。
原告认为,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在1997年发行上市前所编制的1994年至1996年的会计记录中,比其改制母体大庆联谊石化总厂下属相应企业虚增16176万元人民币,并将大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上述虚构利润、虚假文件内容载入了大庆联谊1997年4月26日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和随后公布的上市公告书中。此外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未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大庆联谊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将募集资金投入四个项目,在1997年年报中亦称“公司四个募股资金项目投入情况良好”。但事实上,大庆联谊的募集资金均未投入上述四个项目。第二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为大庆联谊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时,对有关文件的真实、完整性未作认真核查,致使申报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虚假陈述,导致原告遭受损失,因此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300余万元,第二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大庆联谊认为,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已经查明虚假陈述人为大庆联谊石化总厂等发起人和相关单位,而不是大庆联谊公司;大庆联谊在1998年5月6日前不具备完整的法人能力,对大庆联谊石化总厂以大庆联谊名义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不应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没有理由要求第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