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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昨天,天津市物价局召开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价格听证会。22名正式代表出席了昨天的听证会。其中有市人大代表2人,市政协委员2人,有关院校的专家学者代表2人,市劳动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消费者协会代表各1人和消费者代表9人,分别由市老干部局、市总工会、市民政局、市消费者协会推荐;申请人和经营者代表3人。此外,还在自愿报名的55位报名者中选取了5位代表参加了旁听。
在听证会上,申请人对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方案作了说明,与会的各界代表对申请人所提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了论证。代表们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各抒己见,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和见解,对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工作提出许多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后,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汇总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按照规定程序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由政府价格部门主持听证,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按照《价格法》及有关规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属于政府定价,也是列入《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为此,市物价局在接到市房管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申请后依照规定程序,安排召开了这次价格听证会。
据了解,天津市现有存量公有住房4600多万平方米,承租公有住房住户81.5万户。其中直管住房1800多万平方米,承租户44.8万户;单位自管住房约2800万平方米,承租户36.7万户。
-就举办价格听证会天津市物价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天津市房管局日前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各地要采取措施,稳步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和市政府《2001-2003年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规划》的要求,提出调整公有住房租金的申请。在听证会后,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召开价格听证会的意义是什么?
答:价格听证会制度把政府价格决策必须征求群众意见的要求,从法律程序上固定下来。是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直接体现,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举措。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是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适应新时期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价格管理职能,引进民主议政机制,建立新型价格管理方式的一项重要探索;同时,也是依法行政,依法治价的重要保障。
问:天津市已举办几次价格听证会?
答:这是《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市物价局主持召开的第16个听证会,是《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实施后的第1个听证会。由于公有住房租金价格调整涉及千家万户居民的切身利益,应当让利益相关人参加价格听证会。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是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经济事务管理,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增强政府价格决策民主化和规范化,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
问:听证会参加的代表范围?
答: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物价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及法定程序,按照广泛性、代表性的要求确定了参加听证会代表的产生原则,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总工会、市消协以及有关单位推荐代表,经审核后,正式聘请听证会代表。
问:价格听证会在价格形成过程中能起什么作用?
答:听证会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及专家学者共同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价格听证会已纳入价格形成法定程序,为政府价格决策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条件。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和论证情况将连同市物价局的意见等材料一并上报政府,作为市政府价格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听证会代表意见有较大分歧、难以确定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或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
问:价格听证会与传统的定价方式有哪些区别?
答:听证会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它与传统的定价方式的区别体现在:一是调价申请人从面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转变为首先面向消费者和社会,增强了申请人的市场意识和群众观念。对于促进企业走向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二是申请方、利益相关人、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共同论证、相互制约,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对定价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体现了公平和效率原则。三是政府价格行政程序由不公开、不透明转向公开和透明,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问:行业主管部门担任申请人是否合法?
答:依据《听证办法》的规定,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听证申请人。这是考虑到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在进行当中,有些政府部门与所管辖的企业没有真正实现政企分开的特殊情况而确定的。如铁路、邮政、民航等。另外,除了房管局直管公有住房外,大量的单位自管住房,分属四千多个产权单位,也需要一个部门作为代表。市房管局是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其担当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申请人,是符合《听证办法》规定的。
问:如何进一步完善听证工作?
答:经过前一阶段的实践,我市的价格听证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并摸索出一些经验。但必须看到的是,目前的听证会,无论是在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以及更广泛的听取意见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举办听证会在我国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它的最重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把群众或者说是利益相关人引入了政府的价格决策程序,让群众“知情参政”。对于如何做得更加完善,使听证代表对专业性较强的听证内容、对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准确的判断,提高“知情”的水平和“参政”的能力,我们认为无论是代表、申请人还是组织者,都还需要一个探索的过程。因此,尽管尽了很大努力,听证工作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我们衷心希望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关心和支持,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价格听证工作,共同推动政府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
-听证会实录
“调整幅度别太高”
本次消费者代表的意见较为趋同,主要集中在调价幅度应与居民收入挂钩,调整租金的幅度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的低收入群体的承受力上。
红桥区某消费者代表:调整公有住房租金势在必行,但如租金上调幅度太大不能接受。他认为,目前人均收入与上调幅度不成比例。虽然目前天津公有住房租金较低,但市民人均收入还不足以承担如此高比例的住房租金支出。提高租金应与市民收入增加相适应。
南开区某消费者代表:上调的幅度如果太大让人难以承受,调整幅度应该分两年进行。
一位离退休代表:虽然租不养房,但选择调整的时机不当,需要进行斟酌。在工资没有提高的情况下,调整租金显然是不适宜的。
另外,专家们对此次租金调整也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财经学院某学者:公有住房租金调整势在必行,但应在调整系数上做不同规定,她认为住房租金应该与住房保障制度结合起来。深化房改应与低收入群体、住房补贴、公有经营管理体制、租赁合同落实等结合起来。
城建学院某学者:“长痛不如短痛”,租金调整前应深入市场进行调查明确调整目的,做到一步到位。但要照顾到低收入群体,提高租金的力度不能过大。她还建议在今后租金调整上,应该加大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对于租金支出方向实行公示制度,让老百姓做到心知肚明。
听证会虽然已经结束,但最终调不调价,调价的幅度是多少,是听证会留给人们的最大悬念。物价局表示,听证会后,将汇总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