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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英教(600672)公告,公司2003年8月1日收到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就深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田支行诉ST英教一案下达的民事裁决书,判决第一被告ST英教控股公司深圳市德诺投资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第一被告逾期不还款,将第二被告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位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深圳发展中心1栋10层的房产依法处分,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第一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不足部分原告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第二被告代偿后有权向第一被告追偿;本案受理费用5.001万元由第一被告承担。
公告称,公司对上述判决无异议,但无力支付原告贷款本金、利息及法院案件受理费。本次判决将导致公司2003年下半年度减少利润80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