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四砂股份(600783)今日发布公告,2003年7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对公司1998-1999年度发生的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审理已终结。四砂股份因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法事实而遭到处罚。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四砂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在1999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披露配股募集资金投资的二期"双加"技改项目1804.61万元使用情况有虚假记载,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在1998年-1999年间,公司分别与科左中旗艾史迪、北京艾史迪签署两份合作从事粮食贸易合同,公司共计出资5240万元,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对四砂股份处以罚款3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原董事长李协平处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直接责任人员原董事孙长青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对其他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