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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上市公司因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购买该公司股票的股民邵某认为所购股票因此受损,遂将该公司董事长赵某诉至法庭,要求赔偿股票损失。国内首宗股东状告上市公司董事长案昨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上诉人要求赔偿9万余元损失。
该公司董事长赵某答辩认为,股票跌价属系统风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邵某在诉状中称,他作为投资人,自2000年3月9日起至2001年6月22日购入该公司A股。但因该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导致股价下跌,他卖出该证券和持续持有该证券均亏损,共计损失金额为9万余元。
邵某认为,赵某作为该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应对其损失负赔偿责任。但赵某代理律师对此进行了反驳,他认为,该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应认定为该公司公布2000年年报之时,即2001年3月31日。而原告只有2700股该公司股票的购入时间发生在2001年3月31日(虚假陈述实施日)至2001年8月2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期间,但在2001年6月4日又卖出1000股,而在此期间购买的股票的损失系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其损失与该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