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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广夏案诉讼时效期间事实上仅剩11个月了,但是绝大多数投资者仍然被法院拒之门外。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的两起,迄今仍无开庭的迹象。
股价挤泡沫的过程可谓一步到位。但银广夏案件在泡沫破灭两年之后仍然悬在半空。
目前没有开庭安排
2002年7月30日,银川中院首次立案受理杨善础等4名股民诉银广夏虚假证券信息披露侵权纠纷案,诉讼标的总额为822173.44元。
但是银川中院至今也仅受理两起投资者起诉银广夏案。其他绝大多数投资者起诉银广夏被银川中院拒绝受理——已经立案的两起至今也没有收到过任何安排开庭的通知。
据称,银川中院认为,由于银广夏前负责人刑案未判,需等待刑事判决后方可进行,因此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目前暂缓立案;而已受理的案件目前尚未移送审判庭,故不存在开庭安排。
诉讼时效只有11个月
2002年4月23日,银广夏因虚假陈述而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对此,银广夏于2002年5月16日作出相应公告,称5月14日收到该处罚决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投资者对银广夏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的两年内,即2004年4月22日到期,若考虑《民法通则》第137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的规定,就投资者而言,也仅能延续到2004年5月16日。
也就是说,从现在起计算,银广夏投资者的诉讼时效期间事实上仅剩11个月了,除非银川中院明确宣布暂缓受理的等待期属于诉讼时效中止则另论。
暂缓立案值得商榷
对于银川中院有关新案件的暂缓立案受理,法律界普遍的观点认为理由值得商榷。
《刑事诉讼法》并无关于民事赔偿案件的审理必须等待刑事判决结果的规定,却反而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参加诉讼的规定。
在银广夏案中,不可能允许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参加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可执行财产不容乐观
最令投资者担忧的是,目前银广夏的资产状况并不乐观。
2002年度银广夏勉强扭亏,但每股收益仅为0.012元。2003年第一季度又报亏损,而以银行和金融机构为主的债务诉讼正在加速进行,有关债权人已经开始执行银广夏财产,据称总量达到4亿元。
投资者与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处理银广夏的可执行财产上从一开始就已处于不同的地位和处境;而投资者的侵权之债事先不可能有抵押,而事后又不准诉讼保全,加上已立案的案件不安排开庭,要求立案的新案件又暂缓受理,这无疑都加大了投资者的不利地位和处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