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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情况
2003年6月16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德阳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市商行”)诉本公司一案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归还市商行借款1300万元及利息(计至2003年5月27日538,434元,其后利息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本案件受理费76,460元,财产保全费66,970元,其他诉讼费34,400元,合计177,830元,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分别于2002年8月14日和9月4日与市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两次借款共计1300万元,期限均为1年。2003年3月18日,本公司向市商行发出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邀请函,市商行据此认为本公司已出现约定的提前收贷的情形,就上述事项提起法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公司立即归还所欠借款1300万元及相应利息289,159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该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本公司已在2003年第1季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本公司对上述判决无异意,但无力支付市商行贷款本金、利息及法院案件受理费。本次判决将导致本公司2003年半年度减少利润1400""万元以上。
二、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2003年6月2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给本公司控股公司深圳市德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诺),深圳市英迈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迈尔)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传票,通知已受理深圳市商业银行福田支行(以下简称商行福田支行)诉深圳德诺(被告一)和深圳英迈尔(被告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03年7月15日开庭审理该案。
2002年9月3日,深圳德诺与商行福田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800万元,期限7个月,深圳英迈尔以自有房产作担保,逾期深圳德诺未还本付息。商行福田支行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尚欠原告的贷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判令以被告二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二的抵押房产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2、2003年5月21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传票,通知将于2003年7月2日开庭审理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广汉支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2002年4月29日,本公司广汉分公司与建行广汉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逾期本公司无力还款付息。2003年5月16日,建行广汉支行就上述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本公司及本公司广汉分公司立即归还借款1000万元;立即清偿2003年1月21日以后所欠借款利息;判令本公司广汉分公司使用其拥有的日本帝人纺丝卷绕生产线等设备抵押贷款,其抵押行为有效,原告拥有变卖该抵押物后优先受偿权;判令本公司及本公司广汉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本公司于2002年4月1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为2500万元,期限1年,公司控股公司从化市英豪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豪教育)为保证人;英豪教育分别于2002年4月25日、6月6日与浦发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金额7600万元,期限均为1年,本公司控股公司海南英豪高科技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豪农业)为保证人。逾期本公司及英豪教育无力还款付息。应浦发行广州分行的申请,2003年6月6日、6月13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公司英豪教育、英豪农业与浦发行广州分行借款纠纷一案下达了(2003)穗中法执字第560561-3、-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英豪教育持有深圳市德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德诺)90%股权;查封英豪农业持有深圳市英达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英达尔)90%股权;查封英豪教育持有英达尔5%股权;查封、扣押英豪教育所有的位于从化市英豪学校内工厂仓库的电源、电源产成品一批,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转移,并由英豪教育负责保管。
由于深圳德诺、深圳英达尔、英豪农业的经营都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英豪教育的电源、电源产成品为原有产品,现已不再经营,因此,上述查封行为对上述公司的经营没有重大影响。
三、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
2、商行福田支行民事诉状;
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德民初字第41号;
4、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应诉通知书和传票;
5、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民事诉状;
6、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穗中法执字第560561-3、-4、-5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英豪科技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上海证券报) [我要发言]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