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经江苏省政府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日前发出通知,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地区由原来460元/月上调为540元/月,增加80元/月,增幅为17.39%;二类地区由原来的370元/月上调为450元/月,增加80元/月,增幅为21.62%;三类地区由320元/月上调为390元/月,增加70元/月,增幅21.88%;四类地区由260元/月上调为320元/月,增加60元/月,增幅为23.08%。
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是:一类由原来的3.9元/小时调至4.6元/小时;二类由3.1元/小时调至3.8元/小时;三类由2.7元/小时调至3.3元/小时;四类由2.2元/小时调至2.7元/小时。
通知要求,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最低缴费额由企业另行支付。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各市市区、县市、区现执行的类别若需变动,应按照《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在该通知公布之后的20天内,由各市政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类别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