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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不腐,户枢不蠹"。针对基金业严进不出的现状,业内人士呼吁,应软约束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者资格,实行有进有出的市场化机制,对违法违规者强制淘汰。
目前,我国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一直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并且规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比如,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发起人必须3年连续赢利等,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基金业在试点阶段的规范发展。
在日常监管方面,监管部门主要的工作放在对基金业的道德风险控制上。为了减少道德风险,证监会一方面强化基金业的"道德操守教育",通过引入"好人举手"制度,要求新设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严格履行"自律"程序,同时要求新老基金管理公司制定严格的内控制度,并引入外部审计。但另一方面,证监会停止了封闭式基金的发行,引入了国际通行的开放式基金,将基金业推入了市场。
显然,基金业的准入门槛已不能适应市场化的发展步伐。一方面导致老的基金管理公司缺乏竞争的压力,客观上影响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导致基金业竞争不充分,阻碍了行业进步,制约了基金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基金产品的创新步伐。因此,继续推动我国基金业快速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创造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必要放宽行业准入门槛,通过不断引入新的基金管理人来培育充分竞争环境,优胜劣汰,提高我国基金业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行业的发展。
业内人士认为,从境外情况来看,基金业大都实现了市场化机制,我国也应实行严格的淘汰机制。对那些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人,监管机构应该考虑通过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取消其管理人资格等严厉措施,加大行业违规成本,确实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