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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600678)今日披露了一笔几年前的"糊涂帐",公告称,6月14日《四川日报》第四版《债权催收公告》中载有关于乐山市财政局向银行借款并由四川金顶担保事项,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为95年第18号,由于公司档案中未有此项记载,因此,公司于日前向乐山市财政局征询此事。经该局查证,确认此事属实。
据悉,1995年12月30日,乐山市财政局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乐山市直属支行房地产信贷部签订了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该笔贷款月利率为千分之10.05,罚息按日息千分之0.6,挤占罚息按日息千分之0.8分别收取。
1995年12月30日,四川金顶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1000万元银行借款及利息和有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限从主合同生效开始至主合同失效时止,并保证接到银行书面催款通知后30个营业日内清偿上述款项。银行在1999年将所享有的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目前,公司正积极向有关方面了解该事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