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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指出,国有企业开展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不再要求开立境内期货专户的银行必须是“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通知说,2001年,外汇局发布并实施了《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当时《规程》关于期货专户的管理规定,主要针对在京中央企业。近期,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批准了10家企业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资格,其中7家企业属北京以外地区注册的企业。因此,《规程》中关于期货专户开户行的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管理的要求。为方便企业经营,进一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规程》中关于境内期货专户开户银行的要求,删除“系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的条款,其他内容不变。
《规程》原先规定,开立境内期货专户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系在京外汇指定银行总行;汇出款项最迟能在次日到账;承诺按期货管理规定履行各项义务。
今年早些时候,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批准中国铝业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粮食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从事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