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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安排必然以降低人类总体风险的契约安排为中心,并且这种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是自我实施的,这就是隐藏在“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里面的经济学。笔者认为,新的制度安排可能会比反恐战争收到更好的效果,藉此人类社会才可以进入不断降低交易成本的良性循环轨道,这才符合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客观规律。
伊拉克战争之后,世界小规模恐怖主义活动有所抬头,一些亚洲和非洲国家先后发生零星的游兵散勇式的袭击事件。许多国际形势分析家认为,和以往相比,恐怖活动的组织形式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笔者认为,美国的反恐策略内生出了恐怖全球化,恐怖全球化又导致反恐全球化,反恐全球化又导致国家间的治理结构重新进行制度安排。制度安排必然以降低人类总体风险的契约安排为中心,并且这种契约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是自我实施的,这就是隐藏在“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里面的经济学。笔者认为,新的制度安排可能会比反恐战争收到更好的效果,藉此人类社会才可以进入不断降低交易成本的良性循环轨道,这才符合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客观规律。
在这里,我们将采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的社会相互作用理论作为我们的基本分析框架。社会相互作用理论的中心概念是“社会收入”,它是个人的自身收入(个人的报酬等等)同其他人的有关特征(即“社会环境”)对他的货币价值之和。正是由于有了“社会收入”这个概念才使得许多个人的情况产生了与古典经济学很不相同的结果。
拉登之流的恐怖分子之所以要制造恐怖事件,是因为以他们为代表的部分阿拉伯人对美国人和犹太人充满了无比的仇恨,而这种仇恨缘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正所谓“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许多学者把这归因于“文明的冲突”,笔者认为,最为关键的原因是,美国没有能够正确处理好国家之间的利益得失关系,说穿了,美国滥用了自己基于自身实力而形成的有形或者无形的权力。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如果各方可以准确地评价对方的权力,那么权力将不会被使用,因为这相当于交易成本为零时的完全合同状态,在权力得到很好的界定的情况下,争端不会发生。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权力作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就会得到使用,并且一直到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那个点为止。由于权力(特别是暴力)存在规模经济效应,一旦权力失去约束,就必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对立方的利益,而美国不幸担当了这样的主角。
亚当·斯密认为,仇恨只是这样一些情欲,即,它们能够促使一个人对另一个人进行伤害,伤害他的肉体或伤害他的名誉,但是更多的人并不经常地为这些不良情欲所左右,最坏的人也只是偶尔作恶;由于这种满足也并不伴随着什么真实或永久的利益,故大多数人通常审慎地考虑问题而限制采用这些行为;虽然没有治安法官保护他们免受这些情欲的伤害,但是他们还是可以在某种能够容忍的安全状态中相处。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的问题远远超出了亚当·斯密的想法,斯密的过于简单的分析框架在这里已然失效。失效的原因在于斯密没有考虑仇恨者结成同盟的情况,要知道,一个人时的情况和一伙人时的情况由于约束条件的变化而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
很明显,仇恨者可以通过“损害”自身(即使用其自身资源)的形式损害别人。这种“损人”看起来似乎是不“利己”的,因为其自身也要损失一定的资源,对人类整体来讲福利为负。其实并不是这样,对别人造成的负效用正是仇恨者的正效用(比例到底多大由仇恨者的主观意识决定),这种机制显然是符合“理性人”的作用机制的,特别是在恐怖分子的意识形态和此作用机制形成“嵌入效应”的时候。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恐怖活动无疑相当于给对方施加成本,只要付出的成本和施加的成本相比很小,这种施加成本的威胁就是可置信的。而且,这里存在一个贝克尔意义上的“市场均衡”,即仇恨者所获得的正效用与他所付出的“价格”(应该理解为一种影子价格)的比值至少不小于他从事其他事情(比如从事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或者经营实业等合法活动)所获得的正效用与他所付出的“价格”的比值,要不然他就会调整自己的“损人”水平以达到自己的效用最大化。这种心理和行为上的调整是和“理性预期”有关的,这是效用具有主观性的一种体现。
按照加里·贝克尔的分析,我们可以把拉登的恐怖组织(即“基地”组织)看成是一个“家庭”,而拉登就是这个“家庭”的“户主”。通常意义上的“户主”就是由于关心其他家庭成员的福利而将一般购买力转移给所有其他成员的人。包含“户主”的家庭是一个具有高度相互作用的组织,它具有以下性质:由于成员间的收入再分配只是导致抵消“户主”的转移的变化,所以这种分配不会影响任何成员的福利或消费。很显然,为了所谓的“共同大业”,“户主”拉登会“爱护”其“家庭”的所有成员,实际上,即使其他成员是自私的,他们的行为也“似乎”“爱护”所有成员,因为他们是使“家庭”收入最大化而不仅仅是使他们自身的收入最大化。这就是著名的“家庭腐化”原理——据说这个名称要归功于巴罗一家。从“家庭腐化”原理的角度来说,正是由于“户主”拉登的存在才使得个人的“仇恨”演变为组织的“恐怖”,正是由于“户主”拉登的存在才使得个人的“偶尔”为之演变为组织的“持续”为之,也正是由于“户主”拉登的存在才使得惊天动地的“袭击”事件得以发生。事实上,我们也可以把“户主”看成是熊彼特意义上的企业家,更确切地说,我们可以把“户主”当做制度企业家,一则可以处理分散的信息,二则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的分析表明,这样是可以提高组织效率的。无论是把恐怖组织当成“家庭”还是当成“企业”,都是以其相关的功能能够得以发挥为前提的。而美国政府采取的军事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正是为了抑制这些功能的发挥。
以拉登为首的“基地”组织在其行动过程中要受到其广义上的“收入”的约束,也就是说,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制造恐怖事件,实际上我们可以认为,他们花费的是“收入”,消费的是“恐怖”(表面上看起来他们生产的是“恐怖”),包含“恐怖”以及其他要素的效用函数是以收入的预算限制为约束条件的,他们只是在这个既定的条件下寻求效用最大化。
和“恐怖”并列的其他要素包括“家庭”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条件等,因为“恐怖”毕竟只能够带来主观效用,不能够完全替代物质生活上的效用,也就是说,他们不可能仅仅消费“恐怖”而“不食人间烟火”。实际情况是,随着美国及其盟国不断提高警惕,制造恐怖事件的“价格”会越来越高,这也迫使组织对“恐怖”的消费越来越低,而这种“迫使”正是价格的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交互作用的结果(这两个效应都会使他们对“恐怖”的消费减少),最后自然而然他们越来越难以制造恐怖事件了。特别是在美国及其盟国的强烈打击和压力下,恐怖组织几乎难以为继自身难保,物质生活上的效用也会逐步取代“恐怖”带来的效用,因为这个时候他们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如何“偷袭”而是如何“生存”。实际上,他们自己也生活在美国的“恐怖”(我们可以认为是反“恐怖”)之中,这又反过来使他们的约束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看来已经大到了部分“质变”的程度),他们也只能够在新的约束条件下寻求“家庭”效用的最大化。
美国及其盟国之所以要扬言捉到拉登乃至努力消灭“基地组织”,就是为了使“家庭腐化”原理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说穿了,就是为了使约束条件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从而使“家庭”的效用最大化不是朝着“恐怖”最大化的方向。古诗有曰:“擒贼先擒王”,也就是要搞定我们这里说的“户主”,这个道理古人就已经很明白了,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户主”拥有不可替代的人力资本。消灭“基地组织”,也就是消灭我们这里所说的“家庭”,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美国先打阿富汗,再打伊拉克,正是为了使恐怖主义失去栖身之地(土地也是物质资本的一种),而根据经济学上的分析,只有把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相结合才能产生所谓的经济效益。而美国的做法无非是为了阻断恐怖分子的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相结合的途径,使恐怖分子形成大规模袭击的计划落空。所谓“心有余而力不足也”。而近期零星的恐怖袭击活动也正好印证了我们上面的分析,在不能形成有效组织和有效配合的规模效应的情况下,恐怖分子只能小规模地“各自为战”。
按照博弈论的分析,原先大规模的恐怖组织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情况,而新的小规模的恐怖组织将会取而代之,因为美国打击小规模恐怖组织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和军事成本)大于收益,正是基于“防不胜防”的道理,这可以算做是恐怖主义组织制度的创新,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反之亦然),不过其威力已经远不如从前了。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建立在成本—收益基础上的均衡点,在这个均衡点上,小规模恐怖组织和美国在恐怖效应上都达到了自己可以接受的水平。
美国的博弈策略最终应该基于“仇恨最小化”,这一向是笔者所坚持的观点。如果说打击大规模的恐怖组织保证了美国国内安全并藉此降低了国内交易成本的话,那么如何打击小规模的恐怖组织保证美国国外安全并藉此降低美国在国外的交易成本则成为一个令美国头疼的问题。如果说前者似乎没有遵循“仇恨最小化”原则的话,那么后者则必然遵循“仇恨最小化”原则,否则问题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处理国际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的过程中,美国必须按照国际社会博弈形成的权力和责任来行事,不能依仗惟一超级大国的力量在一意孤行的道路上走得太远,凡是不按社会博弈结果行事的方式都会造成契约不是自我实施的结果。如果美国仰仗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而“执迷不悟”,那么它必然会受到“致命的自负”的“致命的惩罚”。
毫无疑问,恐怖主义(特别是自杀性袭击)是不符合人性的,因为它经不起阿尔钦意义上的“生存检验”,所以它不会在人类文明史上走得太远,当然,前提条件是以美国为首的国家能够正确处理这个基于人类自身安全的问题。如果说打击恐怖活动仅仅是“扬汤止沸”的话,那么寻求“抽薪止沸”的办法无疑必须依靠建立合理的国家间的治理结构。从这个角度来看,联合国改组势在必行,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术语说,这是对充分的组织化反应的寻找。联合国这一为了减少国家间交易成本而达成的制度安排应对新挑战的最好办法就是寻求新的制度安排,按照斯坦福大学青木昌彦教授的分析,制度创新在“国际域”最好能够和“国内域”形成互补,因为这有利于契约的自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