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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日前联合公布,允许外商从7月起在中国境内开办外商控股旅行社和外商独资旅行社。于本月12日颁布的《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中指出,两类旅行社的开办地点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5城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旅游度假区。
根据规定,两类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都必须为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其中,外商独资旅行社的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5亿美元以上,外商控股旅行社的投资方年旅游经营总额应在4000万美元以上。每个境外投资方申请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一般只批准成立一家,注册资本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目前,两类旅行社还不允许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中国其他地区人士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