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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网消息:天津市物业办刚刚出台的《天津市业主会章程(示范文本)》已经开始在天津市住宅小区中正式推行。该《章程》进一步明确了业主在社区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已经执行业主委员会的社区,也必须确立业主会制度,推行新的业主会章程。
市物业办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出台的《章程》明确指出,凡制定、修改业主会章程和业主公约,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审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内容、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决定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法并监督实施等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由业主会作出决议,并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而业主委员会则是作为业主会的办事机构,为业主会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社区业主会的成立必须依照一定的前提条件。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社区,符合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2年以上等条件之一的,应召开首次业主会会议。
按照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100人的,可以直接组成业主会;100人以上的,由业主按照业主总数的一定比例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会的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5人,并由其行使业主会的权利。
此外,该负责人还强调,日前市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维修基金缴存范围的有关规定。即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有买卖行为、签订买卖合同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及购房人均应当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其中新建住宅范围包括,已建成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形式的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