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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产业再生机构的设想是日本政府在去年10月30日发表的"综合通缩对策"中提出的,其宗旨是在当前企业重建中债权交易市场尚不发达、单靠民间进行不同银行集团的债权调整相对困难的状况下,由政府成立产业再生机构,从金融机构收购陷入经营困境企业的不良债权,并与银行合作共同帮助这类企业尽快摆脱困境,达到配合金融机构加快处理不良债权,实现企业及整个行业重建的目的。
为救活企业、减少不良债权而生
产业再生机构是依照今年4月2日日本国会通过的“产业再生机构法”由日本政府负责筹建、按照民营方式运作的股份公司,该机构于4月16日正式成立,5月8日正式开展业务。负责机构筹建的是政府内阁府“产业再生机构成立筹备室”。
由于机构成立的宗旨是与金融机构协作救活企业,减少不良债权的发生,因此,对机构成立所需的500亿日元资本金,政府要求由各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其中,瑞穗、三井住友、UFJ和三菱东京四大银行集团各出资90亿日元,其他大型银行和信托银行、地方银行等也都出资,各金融机构分摊资金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向产业再生机构出资。
按照“产业再生机构法”的规定,该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由机构内设的“产业再生委员会”负责从众多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中挑选有可能实现重建的企业,产业再生机构以市价收购该企业所有非主要往来银行的债权,并作为主要债权人之一与该企业的主要往来银行双方进行合作,共同扶持企业提高生产率,发展具有竞争力的经营项目,淘汰效率低下的经营项目,使企业实现重建。
产业再生机构预计存在5年,在成立的头两年集中收购不良债权,后3年集中帮助企业重建,5年后将视当时的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该机构的寿命。如果企业重建没有成功、机构收购的债权没有转让出去,则这部分债权将由另外一家不良债权收购公司“整理回收机构”负责接收。
处理不良债权的“新武器”
以往日本商业银行处理不良债权,主要是采取以呆账准备金做间接偿还的方式。但这种间接偿还的方式由于不良债权仍然属银行的资产,当出现地价下滑使担保价值减少以及企业破产时,将可能迫使银行增加呆账准备金。而通过产业再生机构收购银行的不良债权,将使不良债权从银行的信贷资金平衡表资产项中剥离,从而减少银行不良债权余额。
对于陷入经营困境、资不抵债的企业,可以申请采用民事再生法进行处理,但如果按照法律形式进行处理,企业的价值将会大大降低,同时也造成可回收债权的减少。如果机构和银行合作共同支持企业重建,对该企业债权债务实行分割处理,剥离劣质资产,保留优质资产,解决企业低效率的结构,将使企业能够继续生存,不但延长和扩大了债权的回收,还可以减少因企业破产造成的员工失业。
产业再生机构主要收购的是金融机构持有的获得利息减免的那部分“要管理债权”(不良债权的一种),目前日本金融机构持有的“要管理债权”的大部分都被列为收购对象。至2002年9月末,日本全国银行持有的不良债权为42万亿日元,其中“要管理债权”占40%,为16.8万亿日元。由于产业再生机构主要是收购企业非主要往来银行的不良债权,因此收购的7.3万亿日元债权几乎占非主要往来银行“要管理债权”的全部,这将大大削减这些银行的不良债权。
收购价格和买主是关键
当前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不良债权的收购价格和将来能否找到买主。目前,“整理回收机构”对不良债权的收购价格一般只有原债权价格的3%~5%,并且在债权回收过程中大多采取强制措施,日本银行业对此普遍不满。
为解决这一矛盾,产业再生机构原则上将按照市场交易价(大约为原债权价格的10%~20%)进行收购。收购价格高虽有利于取得银行的合作以及银行处理不良债权,但同时也加大了将来债权转让的风险。在当前面向企业的债权交易市场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机构把手中的债权成功地转让出去并非易事。机构收购不良债权的资金属于公共资金,债权转让难容易造成国民资产的损失。
因此,机构既要支持企业重建,又必须减小公共资金的风险,对不良债权如何制定收购价格将是难点所在。作为机构收购债权的备选企业,建筑、流通以及房地产等行业的企业相对较多,而这类企业往往债务过多,如果无原则地接受企业的重建要求,仅仅是延长了亏损企业的寿命,这不但不能真正帮助这些企业重建,也影响了对不良债权的处理。在日本究竟有多少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能够被列为重建对象,连政府负责产业再生的谷垣祯一大臣也感到迷惘。
另外,拥有债权收购决定权的产业再生委员会还可能受到来自政治家的压力而做出让步的选择。但是,日本政府和各界还是对产业再生机构寄予厚望,因为只有从根本上加快解决不良债权问题,打破旧的产业结构和经营模式,尽快淘汰落后企业,实现金融稳定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使日本经济走上稳定增长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