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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6月1日起,“驰名商标”将不再是企业的一块“金字招牌”,其惟一的作用就是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驰名商标”不再是“金字招牌”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下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规定,“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进行批量评比认定。国家对“驰名商标”采取“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原则,即使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撤消侵权方商标或企业名称注册。而已经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提交给工商管理部门进行仲裁,但这仅仅是一种记录凭证,而不能证明产品质量。
据悉,“驰名商标”遭遇的纠纷主要是商标图案、文字被复制、模仿或在其他行业抢注;以及将“驰名商标”直接登记注册为企业名称。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个品牌历尽艰难困苦闯出名声后,最头痛的就是遭遇到各种各样的“傍名牌”行为。譬如你持有“松本”商标,他则申请“松本公司”;你有“雅戈尔”,他则到香港注册“香港雅戈尔”,然后到内地销售。根据以前规定,境外企业要告境内某些“傍名牌”的企业侵权,必须要申请到“驰名商标”才能得到商标保护;但根据新规定,只要能够提供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证据,就可以直接申请对“傍名牌”者采取行政手段,撤消商标或企业名称的注册。
针对“驰名商标”由企业荣誉蜕变为法律保护手段这一巨大的变化,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人士介绍,所谓“个案认定”说明“驰名商标”并不代表某种产品的最终结果;而“被动保护”则是指“驰名商标”只针对某个被侵权企业的商标纠纷有意义,而不针对全社会。
驰名商标仍然是企业和地方政府眼中的香饽饽
尽管驰名商标的功能发生了很大改变,但驰名商标对诸多企业和各地政府而言,仍然是一种值得不变的追求。这从各地的相关政策中可见一斑。
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份出台了这样的优惠政策:一旦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成功,政府都会给予相当可观的奖励,目的就是鼓励更多的企业争创自己的驰名商标。
据新华社报道,青岛市在3年前就制定了对获得驰名商标企业的奖励办法: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产品的奖励20万元;获得市级名牌产品的奖励10万元。
企业如何申请驰名商标
企业在遭受侵权需进行“驰名商标”认定时,需要出示的材料包括: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
《办法》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将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后者将在1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商标局则应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
《办法》还表示,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者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当事人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强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如果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也可以向主管机关直接申请撤消该企业名称登记。
有关人士认为,6月份该《办法》实施后,长期存在的注册错位、恶意抢注、假冒商标等问题有望得到一定的遏制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