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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深圳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判刑4年
日前,原深圳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控股)副总经理楼校全因犯挪用资金、受贿罪,被深圳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楼校全与退休干部朱若常及某证券交易部负责人李某(另案处理)等合谋筹借资金炒股。楼找到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同意由银行证券交易部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并由莱英达集团作“担保”,期限为两个月,月利率为18%。转款当日,李某以空存透支的方式给朱若常提供户名为“杨满玉”的股票账户透支1000万元人民币。从当日起,朱利用这笔款项炒股牟利。同年8月,朱将1000万元还给证券交易部。至1999年5月案发时止,朱利用“杨满玉”的股票账户透支炒股获利共计人民币2421万余元,营利款由被告人楼校全、朱若常等4人分得。其中,楼分得赃款583万余元,朱分得433万余元。
法院还查明,涉案证券交易部负责人李某曾担任莱英达集团结算中心主任,曾是楼的部下,二人往来密切。李在筹备成立证券交易部及运作初期,曾得到楼的“关照”。为表示“感谢”,李于1997年2月让财务部门以楼某儿子的名义转存了16万多元,并将存折送给楼某。
法院认为,楼校全在案发后能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并退清赃款,遂以挪用资金罪、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另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朱若常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