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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公告,明确了对去年11月及今年3月取消的包括“证券公司在境内外资银行B股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的审批”项目等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和衔接措施。
根据该条规定,取消审批后,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证券公司,可持有效的《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证监会颁发的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等,在所在地银行分别开立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者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规定还明确,境内投资者B股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收入范围为境内投资者从其境内现汇存款账户、现钞存款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和从事外币证券交易所获得的外汇。支出范围为从事外币证券交易需要支付的外汇和转入其在境内商业银行开立的外币现钞账户,不得汇往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