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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0日,当厦门市新四美达电脑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建设翻开一份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传来的通知时,新年的喜悦一下子被冲走了。
这份关于2003年上半年厦门市政府定点采购的通知中,赫然写着“暂缓确定惠普打印机中标结果”,但没有说明具体原因。早在春节前的1月3日,新四美达就已经接到了中标通知书,通知其为惠普激光打印机等设备的中标供应商。
看着手边的两份通知,黄建设百思不得其解:已经到手的订单怎能毫无缘由就被“暂缓”?煮熟的鸭子怎么就飞走了呢?
授权之争
作为惠普计算机外部设备在厦门的两家经销商,新四美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厦门大金岛电脑有限公司一直存在竞争。2002年底,两家公司又为新一轮政府采购展开竞争,而竞争的焦点,则集中在获取惠普的“唯一合法”授权上。
原来,厦门市政府定点采购规定,国外或境外产品需授权唯一合法经销商或代理商参与竞标。为了这个“唯一合法”授权,新四美达和大金岛走了不同渠道,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们最后认定:上海惠普有限公司开具给新四美达授权书是“唯一合法”的。
2003年1月3日,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分别向新四美达和大金岛发送了中、落标通知书。
然而,落标的大金岛一纸投诉递到厦门市监察局,称本次政府采购中存在违纪行为。监察局对此事展开调查后,与采购办沟通,作出了暂缓确定惠普打印机中标的决定,并在标的中增添了大金岛的惠普台式和便携式电脑。
黄建设一脸无奈地说,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参加竞标、中标,监察局一调查,说暂缓就暂缓了,也“始终都没有给出合理解释”。监察局认为招标过程有违纪行为,应言之有据;如果存在其他问题,实施监管的是财政局,监察局介入就有越俎代庖之嫌。
而大金岛也有自己的委屈。这家公司总经理陈兰芳称,大金岛先于新四美达拿到上海惠普有限公司的授权,因电话咨询时政府采购办的工作人员称此授权无“唯一合法”字样而不符合标书规定,才开始“想别的办法”,没想到结果竟是新四美达拿着上海惠普的授权中标,而大金岛却连台式电脑和便携式电脑都落标了。
陈兰芳说:“大金岛的同类产品价格比新四美达提供的要低10%到30%,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却选择价位偏高的新四美达,这不是和政府采购的节约原则相悖的吗?”
政府过失是否该由供货商“买单”
负责此次调查的厦门市监察局副局长李伟建说,经过调查,并不能确认招标中有违纪行为。
但他认为,这次政府采购的标书设置是在“为新四美达开路”,所谓的“唯一合法”其实是排斥性条款,抹杀了同一品牌之间的价格竞争。此外,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却由采购办指定,而且这些专家“并不关注产品的价格和售后服务,只是纠缠于所谓的‘授权’问题。”
李伟建说,出现这类事情本应废止整个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工作。但为了顾全大局,才局部调整中标结果,取消新四美达的惠普打印机,同时考虑到大金岛是“受害者”,故增加其惠普台式和便携式电脑。
记者随后来到厦门市财政局,找到了文教行政处副处长吴惠芬。当时主持采购办工作的她认为并不存在违规问题,标书是按照正常程序制定的,要求“唯一合法”授权是前几次定点采购就确定的原则,不存在“为谁开路”的问题。至于评标委员会,是考虑到定点采购的特殊性,才指定7名专家;正式评标前审核、确认供应商的合法授权和资质,也是专家的职责。
吴惠芬说,“新四美达是无辜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是弱势群体,中标通知书一旦发出,就具备法律效力,撤回至少要给予合理解释。如果标书设置的条款不合理,那是政府过失,职能部门不应以行政手段,强迫供应商为政府过失“买单”。
法律专家:“授权之争”值得关注
厦门大学法学院郭俊秀副教授认为,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供应商“授权之争”,是值得关注的新现象。
他说,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政府采购工作已经有法可依,但要做到有法必依,还需一个过程,“‘授权之争’仅仅是个苗头,以后肯定会暴露出更多问题。这类问题的暴露,将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完善程序。”
针对这次政府采购暴露的问题,郭教授提出,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应该坚持竞价原则,同一品牌必须有两个以上供应商供用户选择;确立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在坚持随机抽取的前提下,可以扩大专家库范围,实现评标专家异地共享。
郭教授进一步指出,在政府采购行为中,政府职能部门既要加强监管,又要避免越权。政府作为采购人,拥有和供应商平等的“私”权利;另一方面,财政、监察等政府部门作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管部门,又拥有监督、管理的“公”权力。政府在维护自己“私”权利的同时,要合法行使“公”权力,不能以权代法,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利。
对于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郭教授则认为应当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完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有“民告官”的畏惧心理和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