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证监会2003年4月14日修订了3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分别包括对1号准则招股说明书、11号准则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以及13号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修订。
在修订后的三项准则中,证监会重点强调了上市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对信息披露的责任。对于首发、新发股票以及发行可转债的公司,增加了这些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要保证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的内容。并且建议投资者在对以上披露存在任何疑问时,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按照新修订的准则标准,证监会将招股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从三个月延长为六个月,并且时间从“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之日起计算”修改为“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核准通知前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三项准则中修订较多的是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新准则删除了此前必须披露的涉及公司商业机密的有关内容,从而解除了渴望上市又担心商业机密泄露的公司后顾之忧。例如,准备上市在招股说明书中,不再需要对公司“所采取的先进生产工艺或技术诀窍、运用的新材料及新的生产手段、节能技术、新的生产组织方式等”进行披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