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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公路(000776)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省金华坤泰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收购浙江省金华豪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1月6日做出终局裁决。
公告称,裁决要求坤泰公路履行与豪乐投资签订的协议与条款,即:坤泰公路应在补充条款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豪乐投资全额支付转股价款4850万元。除于2002年7月17日和2002年7月19日由公司向申请人豪乐投资支付共计1500万元,以及冲抵转股价款1950万元(银行负债)之外,坤泰公路尚需向申请人支付14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06万元及本案仲裁费11万元。到目前为止,坤泰公司于2003年1月28日、2月19日分别支付780万元、200万元,合计980万元给豪乐公司。这样延边公路分三次共计支付2480万元给豪乐公司,同时承担了1950万元银行债务。这样,在含银行债务的情况下,坤泰公司已按协议基本偿付收购价款。
公告称,坤泰公路同浙江省杭州豪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2年10月20日和2002年10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转让协议附件的补充条款》,决定收购豪乐投资持有的浙江省金华豪乐交通发展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价款4850万元。由于该项协议和条款的签订,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和批准,因此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10月25日要求坤泰公路终止相关协议的履行,并通知协议双方。2002年11月,豪乐投资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公告称,经查,公司于2002年7月17日和2002年7月19日向豪乐投资支付1500万元的行为系公司原经营班子在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和批准,并且未与豪乐投资签订任何协议情况下的擅自行为。本次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公司对上述裁决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进一步追索的权利,同时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