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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于昨日发布了《关于对存在股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加强风险警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就此采访了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指出,自2001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至今,沪深两交易所已有PT水仙、PT金曼等10家公司股票被依法终止上市。但在近两年的退市工作实践中,也存在个别公司的退市风险揭示不够充分的问题。根据今年年初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提出的“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促进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要求,交易所决定建立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制度,对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即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标记。在特别处理期间,股票报价的日涨跌幅限制定为5%。
该负责人表示,退市风险警示制度的警示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警示投资者高度关注投资风险。由于存在退市风险的公司股票简称前均冠以“*ST”标记,投资者能非常容易地区分哪些股票存在退市风险,哪些不存在退市风险,便于他们作出投资决策;其次,提醒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充分关注公司股票面临的退市风险。公司董事会和公司主要股东此时应肩负起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如资产重组等)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实现盈利,以避免股票被终止上市。
此外,该负责人还介绍了《通知》中的有关新规定。一是对可能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公司股票,都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通知》第二条列举了目前证监会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的所有五种情形,出现这五种情形之一的公司,其股票交易将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二是设置了适当的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使投资者在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前,有充足的时间作出投资决策。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三是根据证监会《补充通知》第八条“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改正的,证券交易所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作出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的规定,交易所在本通知中明确了这两种情形下股票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通知》还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时股票的停牌规则作出了调整。目前停牌规则的规定是:“上市公司未在《证券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公布定期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其定期报告披露的当日上午10时30分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则公告后第一个交易日复牌。”《通知》的相应规定则为: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公司,其股票将停牌两个月;之后仍未披露的,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同时恢复交易。
据悉,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将于2003年5月8日起正式实施。根据《通知》要求,2001、2002年度报告显示连续亏损的公司、因对重大会计差错或虚假记载追溯调整导致2001年、2002年连续亏损的公司、在2002年4月30日未披露2002年度报告的公司以及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虚假财务报告进行改正的公司,自2003年5月8日起其股票简称前将被冠以“*ST”标记,对其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