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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延川路的钱先生来电反映,他所购买的彩电因为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结果销售单位和生产单位的“售后服务”截然不同。
钱先生说:“2000年8月,我在乐购超市光新路店,购买了一台价值2480元的29超平数码彩色电视机。此后由于质量问题,先后维修了8次,其中相同的毛病修了4次。我去找‘乐购’协商解决,‘乐购’说他们已不经营这种电视机了,表示可以退货。我以为店方很负责,但再听下去,我被惊呆了,退货要我付折旧费2000元……”
前天上午,记者赶到钱先生家,他一脸无奈地拿出一张可享受5年保修的贵宾卡说:“要退货的话,这台彩电的价值只有400多元,不如卖给收旧货的了。”
记者与发票上的售货单位“上海康仁乐购超市贸易有限公司”(乐购光新路店)取得了联系。客服中心的负责人表示,店方的处理方法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的,考虑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可采用“人性化”的方式解决。那么这一“人性化”方式究竟能有多少“弹性”呢?钱先生一头雾水。
钱先生第二次来电是昨天下午,他兴高采烈地说:“彩星公司很负责,当他们知道这一情况后,立即上门为我调换了一台同档次的彩色电视机,而且同样享受‘保修’待遇,一桩心事总算了结。”
随后,记者又与彩星电器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售后服务部的主管张先生介绍说:“钱先生原来买的那台电视机的生产单位,今年1月份已由我们‘彩星公司’接收了。但我们的售后服务还是会延续下去,做生意就要讲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