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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3月27日在京宣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3月24日发布时起实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马学平当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管理规定》的实施标志着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正式启动。
“不过,这并不表示保监会要放弃对保险公司行为能力的监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两种监管方式将并存,但监管的核心将转换为偿付能力的监管方式。”马学平表示。
所谓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监管部门确保保险公司具有足够的赔偿和给付能力,从而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险业从1998年到现在每年都保持30%以上的增长速度,预计今后很长时间,还将保持这样的速度。但是发展越快,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到2002年底,中国产寿险公司已累计承担风险52万亿多元。尽快施行偿付能力监管,也是确保保险业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保监会财会部监管处处长江先学介绍说,此次发布的《管理规定》大量借鉴了国外偿付能力监管的先进经验,如美国的监管体系、欧盟的数据指标等,最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偿付能力监管办法。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后,根据国内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的方针。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自律能力增强和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中国保险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被提上议事日程。2001年初,《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基本摸清了各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
据悉,这次发布的《管理规定》在原《管理规定》基础之上进行了大量的修订。具体内容包括:明确有关概念和指标的含义及取值口径,改变了资产和负债的分类标准,改变了资产认可的假设基础、认可方式和计价属性,参照国际惯例提高了对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要求,完善了偿付能力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提出了对偿付能力不足公司“分类指导”的监管原则和各种具体监管措施等。
马学平表示,保监会将按照新的《管理规定》,构筑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监测的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对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个数达到4个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提交改进报告,或者实施进一步的检查以评估其偿付能力。第二道防线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凡是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监会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案、责令分保、限制经营费用规模、责令拍卖不良资产、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直至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法接管等措施。
保监会还将把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将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作为一项基本条件。可以预见,《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必将推动中国保险业走出一条既有较快速度又有较好结构和效益的发展新路子。
国外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可以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经过100多年的演变,西方发达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技术和制度已趋于成熟,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得到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同和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