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吴国基
根据不同的交易关系和相应的法律后果,证券市场上的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一般来说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中的虚假陈述以及证券中介机构欺诈客户属于违约责任,而证券交易中的内部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则属于侵权责任。
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健全和完善是一个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同时吸收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立法的过程。当前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树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识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源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而索赔无门,不仅有背于公平正义,更为严重的是投资者会丧失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从而离开证券市场,导致证券市场融资来源枯竭。对投资者而言,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遭受利益损失时,既能维护公平正义又能维护投资者信心的手段就是使他们获得民事赔偿,补偿他们所受损失。所以无论对于监管者、司法者,还是其他市场参与主体都要树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意识,当违法违规行为暴露后,首先应考虑到使受违法行为侵害的投资者获得赔偿,树立民事责任顺位优先的意识。
二、健全完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
要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首先就要在法律上规定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目前无论《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都规定的不全面、不具体。如《证券法》不但就民事责任仅规定了为数不多的几种,而且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为仅规定了刑事、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经济赔偿。因此,应尽快修改有关法律或尽快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对各种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规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对受案范围,诉讼形式、损失界定、归责原则等方面作出规定,使投资者索赔有法律依据。
三、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中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集团诉讼的方式
证券市场所涉及的面广,影响大,在一起违法行为中,利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有可能人数众多,甚至成千上万。由于证券欺诈行为的这种特殊性质,所以要使证券民事赔偿责任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使投资者损失的利益得到补偿,用通常的诉讼方式如个人诉讼和共同诉讼,有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对于共同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具体的程序要件规定,可以想象,这些限制条件和程序要件,对于一些小投资者或者权利保护意识不强的投资者,囿于他们的人力物力以及相应的一些法律知识,他们来参与诉讼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并不会很大。而目前的情况是,如果参与诉讼者人数众多,法院可能根本没有那么多人力和物力来保证诉讼的有序进行。所以有必要把集团诉讼引入证券赔偿诉讼中。
与个人诉讼和共同诉讼相比,集体诉讼一般适用于受损人数众多以致于无法使用共同诉讼。主要特征是:(1)集体诉讼成员(原告)一般根据法定时间段内买进或卖出某股票的事实来界定,不需要主张权利的原告到法院登记。(2)有一个首席原告来代理其他众多的原告参与诉讼,并在法院的协助下选定代理律师。在诉讼中,首席原告和代理律师有比较大的自主权。(3)律师一般采取风险收费,即从赔偿总额中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
在实践中,集团诉讼被证明是有效遏制证券欺诈,保证受损投资者获得赔偿的一个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