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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度为各界关注的怒砸“双菱”空调一案,本月14日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恩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金月根、金家祥、钱广如罚金各3万元。
法院认为,陈恩等被告人既不通过正当渠道解决质量纠纷,又假借“维权”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肆意诋毁他人的商品声誉,这一行为,已经明显超越了维权的合法界限,给他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以损害商品声誉罪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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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刑”的三点疑问
虽然我不认为消费者永远是正确的,但是我认为本案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据报道认定,侵犯商品声誉罪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多名证人的证言,也证明度假村客房部购买使用的双菱空调总体质量是好的,个别空调出现问题,主要是错接电源、安装不当等原因。”笔者注意到此处用了三个模糊的概念“总体”、“主要”“等”,而笔者认为,对于一个商品固然有着其主要的方面,更主要的是一些次要方面的竞争,比如现在的竞争就是在服务方面的竞争,厂家只认主要的就是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吗?
对于损害商品声誉罪来说必须有捏造和散布两方面行为。我们知道所谓的捏造事实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的不利事实,我想以上两个问题不解决就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捏造了事实,没有捏造就没有犯罪。笔者认为所谓抽样检查和总体上如何的结论实质是偶然性的,表示一种可能的情况,这无异于古代所谓“莫须有”的说法。根据证据规则,被告人可以用“可能有”这种合理怀疑否认自己构成犯罪,而法官却不能以“可能有”的抽查结论来给人定罪。
法律不容欺诈
陈恩是个地地道道的“奸商”:买了空调不给钱,反而倒打一耙说人家产品有质量问题。更令人可气的是,他还与个别记者勾结,“秀”出一场砸空调的闹剧。
不可否认,个别媒体在这场“砸空调秀”中扮演了为虎作伥的不光彩角色———此事一经媒体大面积报道,陈恩即将索赔金额提高了300万元。这反映出我们目前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还不能很好地约束从业人员。尽快出台一部相对完善的新闻行业法律法规,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新闻工作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也可以有效避免新闻舆论沦为别有用心者“作秀”的工具。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最后拿起法律这个有力武器,上海双菱空调公司才摆脱了“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尴尬境地,不仅让侵害自己权益者受到查处,也为自己的产品作了最有力的质量保证宣传。双菱公司的经验告诉我们,在交易行为相当活跃,而交易规则有待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各个市场主体更需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之剑会辟开蒙蔽与欺诈,法律站在事实的一边。